简述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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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的比较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的比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的比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生产者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随着我国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要防止废旧家电对环境的污染,回收循环利用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的相关法律是当务之急。必须通过法律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关于废旧家电回收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不断进步,但仍存在不少的缺点和漏洞个。通过借鉴资源回首循环利用先进国——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移植的手段完善我

2、国的相关法律是一种有效地方式。  关键词: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移植  1005-913X(2012)03-0037-03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此为出发点,我国2011年来实施了包括《循环经济推动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家电生

3、产者规定的对比,找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倡议。  一、中日废旧家电回收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一)日本法律体系中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首先,在《循环经济社会推动法》(日文名称《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了:为了保证产品、包装等循环资源可以正确有效地循环利用,明确国家、社会团体、生产者、销售者和国民各自的地位,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原材料选择、产品及包装作为循环资源的收集等观点出发,生产者应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及包装承担(包含产品及包装等循环资源的)回收、交付以及正确循环利用的义务。  其次,在《家电循环再利用法规》(日文名称《特

4、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的基本方针部分中,在家用电器生产环节就从回收再利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规定:  家用电器的生产者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耐用性和完善维修体制,以减少家用电器废弃物的产生。必须通过对家用电器的设计、零件、原材料的选择和加工等方面的优化,努力降低家用电器循环再利用的成本。  同时,实施细则部分中,有详细的对生产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者在回收自己生产的家用电器时,必须引领最终用户到自己指定的回收场所进行回收。第十八条,生产者在回收废旧家电之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循环利用。第

5、十九条,生产者有权在回收废旧家电时向最终用户收取对该产品进行循环利用相关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对此费用的设定、公示和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必须对其指定的回收场所相关的地理条件、交通状况、产品销售状况等进行考察,以保证废旧家电能够有效地循环利用。为了能使最终用户和销售者顺利的交还废旧家电对指定回收场所进行合理的配置。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七条关于生产者回收家用电器的规定和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关于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的行为,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  (二)中国法律体系关于生产者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生产者的

6、规定主要体现在在《循环经济推动法》中,它对生产者进行了总括性和根本性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

7、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

8、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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