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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受害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本文主要对交强险存在的理由进行分析,如对交强险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保费过高、投保率过低等理由进行分析。针对交强险存在的理由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如倡议协调法规、降低保费、提高投保率等。希望通过这些倡议完善交强险制度,推动交强险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利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关键词交强险社会矛盾理赔请
2、求权 简介:李敏顺,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1)09-046-02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作用上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使我国跨入了交强险的时代。2009年1
3、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交强险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理由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使交强险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由于我国交强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在实践中还存在理由,需要加以完善。 一、交强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理由 (一)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一项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去加以规定和完善,交强险制度也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而确定下来的。但是我国交强险在立法方面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4、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而《条例》回归到责任保险的模式,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并赋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选择给付保险赔偿的权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也只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与之相反的是,《条例》规定,受害人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才可以取得赔偿。两者之间的冲突往往让受害人无所适从,同时也让司法实践中出现明显的漏洞,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不符合交强
5、险的立法目的。 2.责任承担规定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四节“赔偿处理”中规定交强险在实践理赔的过程中主要根据有无过错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可见实践中交强险实行时区分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根据不同的责任规定不同的赔偿限额。这种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相冲突,两者的归责原则不一致,这不
6、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导致法律混乱与当事人法律适用的困惑,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二)纳入保障的受害人范围狭窄 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现行制度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的受害人范围相对狭窄。主要表现单方事故的本车人员没有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在我国,单方交通事故是大量存在的,2005年部通报《2005年全国
7、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显示,单方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59.6%豍,其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但是,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没有借鉴其他国家将乘客等本车人员纳入保险范围的做法,没有对本车人员进行保障。 (三)赔偿责任限额低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较低,对受害人的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事故抢救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过低,多数机动车事故的伤亡人员属于低收入者群体,而且伤亡人员大部分为家庭主要收入的男性豎。我国低收入者没有商业医疗保险,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现在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面不足,没有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进行保障,加上有
8、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更需要交强险提供基本抢救的医疗保障。而现在我们交强险提供的抢救医疗费用为每次事故限额1万元,这个限额远远不能够保证多人伤亡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需要。(2)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不是非常合理。这11万元的限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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