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027511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03
《试述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述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听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经营者的利益,未考虑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一大遗憾。这样的规定,结果会导致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过低时,经营者可以依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高价格,往往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完成价格听证会等程序实现价格的提高。而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过高时,消费者却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可操作的程序及时【摘要】我国价格
2、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着听证启动程序不健全,听证案卷法律效力未明确,法律救济制度尚无规定,听证参加人的遴选机制有待完善等理由。倡议赋予社会公众程序启动权,明确听证案卷的法律效力,建立法律救济机制,健全听证参加人遴选机制。 【关键词】价格听证;法律制度;正当程序 1006-0278(2012)06-086-02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新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重新确立,较修订前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更新听证会参加人构成、产生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明显进步。但新的定价听证制度
3、在实践中面对着公正性、透明度、对价格决策约束力、公信度等理由的挑战,本文对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理由及策略倡议进行简要分析。 一、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听证的启动程序不健全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与六年前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听证办法将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听证申请权予以取消,直接取消了消费者发起听证会的权利,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启动程序不健全,只照顾到经营者的利益,未考虑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一大遗憾。这样的规定,结果会导致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过低时,经营者可以依照规定向价
4、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高价格,往往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完成价格听证会等程序实现价格的提高。而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过高时,消费者却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可操作的程序及时申请召开听证会要求调低价格,缺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程序。如消费者应具备什么资格和如何向消费者组织提起,消费者组织又如何代表消费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召开听证的申请,才能发起价格听证会等等。 (二)听证案卷的法律效力未明确 听证案卷是价格听证会举行前后所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和文书的集合,尤其是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更是记载了听证会的实况
5、和各方意见,并由各发言人签字确认。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部门价格听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与策略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作用大小的重要标志。《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但是,在办法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更没有规定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终决策权赋予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听证代表的意见只供价格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咨询之用,这样的规定和操作,结果只能是弱化了听证代
6、表意见对价格决策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更加大了价格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忽略了决策应当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行政法原理,强化了公众对价格决策的怀疑和抵制情绪,严重破坏行政决策的公信力。 (三)听证法律救济制度尚无规定 如果听证代表或者其他公民认为价格听证过程违法,或者认为价格决策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法律救济呢?在新的价格听证办法中没有作具体规定。价格听证属于行政决策,它只是政府定价行为中的一个程序或环节,而行政决策行为又常常被定义为"抽象行政行为",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
7、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对价格听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救济渠道不健全,造成近年来价格听证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听证参加人的遴选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从听证参加人行使权利的资格来看,消费者参加人代表可采取自愿报名、随即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但是无论是采取自愿报
8、名还是随即抽取,以及委托相关公众组织进行推荐,都不是消费者代表产生的刚性要求,这种原则式的规定没有形成进一步的细化规则和制度约束。因此,这种形式化的要求极易在听证的实践操作中被规避,给听证会组织者自主选择听证会参加人提供了操作空间。其次,遴选标准不明确,以什么样的标准选择听证会参加人,在各地的听证会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和规定。从实践来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代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