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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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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绿色商事物流地方立法绿色商事物流地方立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绿色商事物流地方立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物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我国当前国家层面统一物流立法空缺的情况下,通过地方行使先行先试立法权进行立法探索的模式是较为可行的。武汉城市圈作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区域应该充分发挥立法示范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权的行使,放松对商事物流立法领域的管制,以期为我国商事物流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物流立法先行先试放松管制环境因素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时确定了振兴物流业九大重
2、点工程。物流业的振兴势必要求相关立法及时的跟进,为其“保驾护航”。但从我国现阶段的物流立法来看,国家层面的物流立法依然处于十分滞后的状态,地方立法在规范物流领域运作中的作用日渐显现。例如,福建省人大便在2010年9月较早地颁布了《福建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武汉城市圈”作为物流业发展较为集中且迅猛的区域,也应当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本区域内的商事物流行为。 一、目前状况考察:我国地方物流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当前在商事物流领域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和商事物流领域冲突的加剧构成了我国当前商事物流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在此背景下,通过地方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便显得十分必要。 1、国家层面统一物流
3、立法的缺失 就我国当前而言,与商事物流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运输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仓储相关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制度等。其中,运输领域的相关法律既包括《合同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和《海商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又包括《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威胁货物运输规则》等各种不同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则。仓储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合同法》,同时也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
4、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专项的部门规章。而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则主要包括《电子签名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当然在物流运输过程中自然也离不开运输保险,因而《保险法》自然也被包含在这一法律体系中。 由此不难看出,在没有统一物流立法的情况下,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都零散地分布在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的立法中,其中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大多较为笼统且不具有针对性,例如,《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
5、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铁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其并未将铁路旅客货物和商事物流托运货物区分开来,而是将其放在一起笼统加以规定。《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人为了避开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
6、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再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仅在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并未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X物流信息保护进行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而是将目光焦距在互联X安全的范畴内。除此之外,专门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并未将法律的视角投放到整个物流行业的规范中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将目光主要集中在对保税物流中心的规范上,而非我国境内所有的物流中心;《中华人
7、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也仅仅是关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规定,而非对整个物流领域仓储的规范。 2、物流发展的冲突加剧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全国物流运转情况显示,2011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8.4万亿元,同比增长18.5%,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7.8%。而美国在2005年公布的其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为9.3%。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商事物流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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