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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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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上)徐立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目次 一、清末商法产生的历史动因 二、商律及各项商事法规的制订和颁行 三、清末商法的内容来源 四、清末商法的实施 五、对清末商事立法的评价 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中,先后制订了三部商律和若干单行商事法规,其中有的颁行后即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作用。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一开始就为一些学者所注意[1]。几十年来学术界许多论著都对其有所涉及,但一直未见有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发表
2、。笔者1980年代读研究生时,曾在导师韩延龙教授的指导下,对清末商法作过一点研究,近年在研究其他课题时又接触到这方面的问题,本文谨就这段立法的主要方面作一稍有系统的考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清末商法产生的历史动因 中国古代国家立法中没有商法,进入近代后在很长时期内,商法也未出现在清朝的立法中。商事立法之所以在20世纪初被提上国家立法的日程,且在不长的时期内形成一定的规模,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对商事立法的需求。雅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传统的手工业大批破产和东南沿
3、海地区自然经济瓦解的同时,近代工业产生和发展起来。自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清政府和一些官僚、地主、商人便开始投资近代工业,到1900年,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家,其资金总额达6900余万元。[2]其中规模大者拥有资金二、三十万元,规模小的资金一般也在万元以上。由于这些企业是在外国资本的刺激和影响下,越过工场手工业阶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一开始组织水平就比较高,多数相当于合资有限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3],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较为复杂,从而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但当时通行的《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仅有关于市场管理和一般钱债关系的规定,不能满
4、足需要。除此之外,各种公司“所资以维护而监督之轨范,最初不过有交涉之约款、磋订之合同、试办之奏咨、批准之招股章程、内部之办事细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等均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只能沿用传统的商业习惯,以信用为主。于是各种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之徒便应运而生,虚设公司行铺、卖空倒骗之案一再发生。有的甚至“朝集股本,暮既卷逃;昨方下货,今已移匿栈单房契,轻赉远遁。於是倒盘贬价,弊端百出,贻害无穷。”[5]同时由
5、于各种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不仅给官办、官督商办企业排挤、压制商办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给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造成了可乘之机。“遇有铺户倒闭,追比涉讼,胥吏需索,以致商贾观望,难期起色。”“甚至报完关税,多所需索,商船验放,到处留难。遇有词讼,不能速为断结,办理不得其平。以至商情不通,诸多阻滞。”[6]另外,中国公司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也加剧了其在与外国资本竞争中的劣势。总之,清朝立法的缺失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如果说,在鸦片战争前,工商业中的传统习惯和旧法律中关於市场及一般钱债关系的规定尚足以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话,那么鸦片战争后,随着资本主义近代
6、企业的产生,这些习惯和法律规范无论如何是不够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地要求有新的立法与之相适应。 其次是清政府政策的变化,使社会对商法的需求有了被满足的可能。清朝前期的统治者继承战国以来历代统治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雍正明确宣布:“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7]乾隆则表示:“欲使天下之民,皆尽力南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8]鸦片战争后,在外国的列强的冲击下,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逐渐认识到,仅靠农业不足以富国强兵,要对抗“船坚炮利”的洋人,防止利权外溢,还必须发展近代工业。但开始他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
7、事工业上,因此便有以发展近代军事工业为中心的“洋务运动”出现。“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战后,各帝国主义国家通过《马关条约》取得了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制造一切货物”和向中国进口机器设备的特权。面对国家主权的进一步丧失和民间设厂自救的强烈要求,清政府不得不进一步改变对工商业的政策。农商并重,私人工商业与官办军事、民用工业并举,逐渐成为清廷各主要集团一致的主张。因而以慈禧为首的实力派在绞杀了戊戌变法之后,并未废除维新派实行的工商政策。戊戌变法失败后第二年(1899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臣遵奉谕旨在上海设立商务总局,派委员绅经理,并筹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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