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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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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民国商事立法研究(1912-1937)姓名:季立刚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法律史指导教师:何勤华20051101事立法活动中也注意到了立法内容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但由于时局的紧迫,它不能真正从容地实现“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的愿望。清末的商事立法,体现出明显的移植性、应急性。民初,虽然在政治上屡经动荡,存在着进步与倒退的激烈对抗,但在整体上,共和政体仍然存续,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也获得了一定的培育。民初的商事立法,已纳入到资产阶级立法活动的范畴。在这一时期,其商事立法既表现为对清末商事立法成果的继受与发展,颁布了《商人通
2、例》和《公司条例》,也在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进行了草拟工作,有些成果在司法活动中被“参酌援用”。民初的商事立法活动,己突破了清末商事立法活动的范围,在内容上大大前进了一步。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基本结束了民国初期的军阀混战、南北分治局面后,完成了形式上的国家统一。这为商事立法活动的开展奠定了政治基础。自1928年开始,国民政府即着手修订、制订商事法规,先后制订出《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银行法》、《保险法》、《保险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富有特色的民商合一编纂体例下最终完成了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完成了中国商事法律近
3、代化的进程。第二,民国商事立法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商事立法的主要方面。民初的《公司条例》扩大了商行为的种类,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仿照大陆法系。规定了公司的种类;对公司的融资方式、内部治理都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南京政府的《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的营利性质,对于法人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丰富。民初的《破产法草案》讲究编排体例,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等多方面内容;南京国民政府的《破产法》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内容上都有更大的超越,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注意到中国的习惯,详尽地规定了破产制度的各个方面。民初的票据立法历经五次草案的修订,为后
4、世立法奠定了基础;南京国民政府的《票据法》采用富有特色的汇票、本票、支票合一的立法模式,严格区分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顺应了票据立法的潮流。民初的《海商法》草案继承了清末海商法立法的基本内容,经政府颁令准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海商法》,参照国际条约,仿照英、美、德、日等国的海商立法,使海商立法初具规模。民初的保险立法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体,在体例与内容上是仿造西方各国立法的产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既包括保险合同法,也包括保险业法,不但划分了责任险、人身险、财产险等险种,而且规定了保险利益条款,反II映了立法技术的高超。民国南京政府时期还制订了较
5、为完善的《银行法》,有关分业经营、银行监管等内容具有鲜明的先进性。第三,在民国的商事立法中,基本贯彻了私法精神。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剧烈时期,处在一个旧的观念灭亡、新的观念被确立的时期。一方面,“工商立国”成为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主张,权利本位、鼓励自由竞争、限制特权成为资产阶级商人的法治诉求,民国的商事立法,基本上确立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就其商事立法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商人的营利性活动,是对商主体与商行为的确认。另一方面,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本位”思想,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标榜的“社会本位”观念,都对商事立法的私法属性
6、提出了挑战。所谓“国家本位”思想,不过是军阀政府限制人民自由、资产阶级权利、实行政治独裁与经济垄断的借口:而“社会本位”思想则更具有复杂性,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情况下,原有的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念也被偷梁换柱地成为国家垄断、家族经济的护身符。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商法的自身属性,民国商事立法的私法性仍然未被颠覆。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仍为保护商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交易的便利与安全所设立,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的主体由四章及余论组成。第一章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阐述了民国商事立法的动因,并对不同历史时期商事立法的动因进行了比较分析;
7、第二章分析了清末商事立法对民初商事立法的影响,介绍了民初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阐述了商事立法中的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关系;第三章探讨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确立过程,较详细地阐述了这一时期商事立法的时代特征及其主要内容;第四章从更为广阔的角度评价了民国商事立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历史成就,探讨了民国商事立法的特色;余论则在总结民国商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当今商事立法的发展路径问题提出了看法。关键词:民国商事立法立法研究IlAStudyonCommercialLawLegislationintheRepubHcofChina(1912--19
8、37)Major:HistoryofLawFieldofResearch:HistoryofForeig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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