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

ID:22919085

大小:5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01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_第1页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_第2页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_第3页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_第4页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农村金融监管始终是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其理念的僵化与落后严重束缚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应确立以系统性金融安全为核心的新的农村金融安全理念,实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的共融与平衡。以新的监管理念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为指导,我国应重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尤

2、其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准入监管;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运转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厘定农村金融监管的边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尤其要填补农村金融机构重组和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空白。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监管理念;监管边界;法律制度重构  1003—0751(2013)02—0060—04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彻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金融在政府的行政调控下起步、运转,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金融监管内含于金融调控之中,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改革

3、开放初期,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现代作用的金融监管开始形成。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金融安全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主题和农村金融监管的统摄性理念。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效率逐渐得到重视,合规性监管的主导地位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得以确立。由此,农村金融监管形成了以金融安全为主、金融效率为辅的监管理念。近年来,在现实需求和政策支持的共同推动下,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农村微型金融迅速发展;国外资本开始进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为农村金融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未知风险。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催生了农村金融监管理念

4、提升的需要,要求农村金融监管工作将金融普惠理念融入其中,为农村居民提供获得金融资源的多种渠道和机会,保障金融公平的实现,同时确立以系统性金融安全(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新的金融安全理念,实融普惠与金融安全的共融与平衡。农村金融监管理念提升要求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更新和重构,配置适应新的理念的制度体系。本文结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的突出理由,有针对性地回应上述理念,对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三项关键制度的完善予以探讨。  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准入作为市场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

5、,直接影响着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和金融公平(或称金融普惠)与金融效率的实现程度。金融安全固然重要,但市场准入监管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也不容忽视,当然,过度管制反而会酝酿诸多风险。在我国,由于农村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致使民间借贷暗流涌动,其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相关风险不断积聚甚至迸发,2012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①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理由。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已成为农村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所谓“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并不是将市场准入监管架空,使其形同虚设,而是要尽量排除不合理、过于苛刻的准入条件,简化准

6、入申请手续和流程,吸纳更多微型金融服务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降低门槛、放松准入”也并非放纵风险,而是将监管和风险防范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后移,从而协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共融与平衡。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中需特别注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准入监管(这是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一大缺陷)。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利润常常并不是涉农贷款,由于城市居民和企业贷款较之涉农贷款回报率高、风险指数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弱化涉

7、农贷款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倾向。因此,在业务准入监管方面务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将涉农贷款业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项准入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切实承担起服务农村金融的使命。另外,按照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无疑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巨大激励,因为可以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较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

8、司具有更强的“造血能力”和营利能力。然而,村镇银行较之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涉农融资的便利,这又削弱了金融普惠的效果。因此,在由小额贷款公司通向村镇银行的道路上需要更为合理的准入制度设计。  现行关于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规定中的一项实质性限制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2年5月银监会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