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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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论文关键词]农村 小额信贷 制度 发展[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

2、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编辑。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

3、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4、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

5、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第六类,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第七类,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小额信贷。这类小额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极为有限。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大课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极有可能导致我国改革开放大好局面毁于一旦。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信用社社会职能和经营理念的转变,农村信用社逐步的加大了农村小额贷款的投放力度,使贷款投量逐年加大,贷款覆盖面逐年扩大,贷款种类逐年拓宽,

6、为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好的发展必须有理论的支撑,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社会、经济、金融方面来研究农村小额信贷的问题,如早在l939年著名的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就在他所著的《江村经济》中提到过农村信贷问题并加以研究,“物品、劳务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也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绩效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从金融的角度对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提出见解。随着2O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京演讲,公众的目光又投向了孟加拉国这个成功实施小额信贷的国家,并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与中

7、国的小额农贷进行对比,在中国掀起了研究小额农贷的热潮。从多方面对小额农贷进行研究,对小额农贷的发展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忽略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农村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对小额农贷的发展还是不利的。目前我国缺少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法律上的研究,农村小额信贷行为缺少立法规范和法律的监督,加之已颁布的法律之间还有不少冲突,这些冲突制约着小额农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农村小额信贷行为,不仅有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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