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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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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对于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导读:摘要:现行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登记程序变得简便易行,过去尤如婚前体检、单位开证明、街道开介绍信之类的做法全部被摈弃了,取而代之的是只提供男女双方的户籍或身份证明。该做法虽然提高了效率,但是也不可避开的造成了一些人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现象,该现象所导致的不良法律后果有时可能更为复杂。解决这些法律理由的前提是要确定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理由。 关键词:婚姻登记;假身份;重婚罪;户籍证明;无效
2、1006-026X(2011)08-0000-01 一、从一案谈起 新疆胡女士与2000年与河南李某相识,2002年初二人准备结婚,由于结婚登记需要提供户籍证明等材料,李某称自己是农村户口,在河南老家很能够分到土地,日后可以升值,因而不愿意将户籍牵往新疆。胡女士听信了李某的话,于是找到了任农场党委办秘书的马某,说明情况后要求马某为李某办个户籍。2月李某成功以假户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由的好帮手..提供,.籍落户新疆博湖县。2003年,李某用假户籍、假身份与胡某在民政机关了结婚登记,同年,李某又以夫
3、妻投靠为由将户口牵至胡某所在地新疆且末县。次年二人生有一个儿子。2005年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另临潼区赶至千里之外的新疆且末县将李某抓获,理由是李某是杀人罪的在逃嫌疑人。此时,胡某才彻底看清李某用假身份骗婚的全过程。胡某经过咨询,有人告诉胡某,用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是违反法律的,是没有效力的,既然无效婚姻自然不算数。于是2008年胡某与公治安大队队长王某结婚。2010年8月初李某被释放。在李某的骚扰下,8月16日胡某和王某离婚。2010年年底李某以胡某重婚为由将胡某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2011年4月
4、30日王某的单位以王某涉嫌重婚为由将其免职查办。2011年5月30日,在法院的调解下,胡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3万,案件才宣告结束。1 二、本案的法律焦点 聚焦本案一共有两个法律焦点,其一是胡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其二是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对于第一个理由实际上也是本案的核心理由,关键是要看胡某与假身份的李某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胡某与李某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胡某在未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行与王某登记结婚必定构成重婚罪;如果无效,则胡某与李某的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与王某再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
5、构成重婚罪。第二个理由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与第一个理由息息相关,得从两个角度来看理由,首先,如果胡某不构成重婚罪,那么王某也就不存在涉嫌重婚的理由;其次,如果胡某构成重婚罪,那么还要看王某与胡某结婚时是否对胡某的婚姻状态知情。若知情则构成重婚,若不知情则不构成重婚。因而,实际解决本案的关键环节在于认定胡某和用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李某之间婚姻效力理由。 三、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效力认定 李某使用假的户籍及身份骗取婚姻登记,其效力如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持无效论观点的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骗取国家机关行政登记的行为,形式
6、上是弄虚作假,但就其本质而言,是逃避国家的行政审查,因而该行为当然无效;持有效论观点的人认为,既然是登记行为是国家机关对当事人某种资格的限定和审查,而由于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导致的错误不能强加给当事人,登记机关当时完全有能力审查出李某身份上的瑕疵,而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使李某蒙混过关领取了结婚证,此种错误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应让当事人承担无效的民事责任。所以,应当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笔者认为,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就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体系来看,认定为登记有效更为合理。这可以从以下几
7、个方面找到答案,首先,法律没有对虚假登记给予负面评价。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这四项来看,没有一条说明使用虚假身份登记其婚姻无效,《婚姻法》又无其他条文对婚姻无效行为给予规制,所以只能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的行为属于有效;其次,从意思表示来看,纵然当时李某提供的是假户籍、假身份,但是胡某和李某结婚的意愿是真实的,二者结婚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而其登记的行为自然成立
8、且生效;再次,从事实来看,胡某和李某结婚的意愿真实、结婚的事实真实,结婚证上的名字与身份信息虽然虚假,但是照片真实,足以认定是胡李二人,这说明事实上二人已处于结婚状态;最后,登记机关工作失职没有严格审查就为双方了结婚证,这种工作失误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属于行政法上的,不应该转嫁到民事领域。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讲,应当认定胡某与李某的登记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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