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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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法律问题探究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就是公民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利用”虚”的身份信息和利用”假”的身份信息两种情况。利用”虚”的身份信息,是指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虚构不存在的身份信息与人登记结婚;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是冒用、盗用或借用他人真实存在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有些学者将此情况定义为冒名结婚。[1]本人用利用虚假身份结婚这个概念而非使用冒名结婚,是因为前者能包含本文所要分析的全部内容,比冒名结婚的外延更广。公民因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等原因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

2、情况时有发生,这导致实际婚姻当事人和登记婚姻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使婚姻关系陷于不稳定状态。今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希望本文的分析能有助于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的解决并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问题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一、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类型化分析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案件多有发生且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透过”虚假身份”的现象看到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本质,也可为行为性质及效力分析奠定基础。1、根据利用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分类,可

3、分为伪造虚”的身份信息和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类。像通缉犯隐姓埋名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就属于伪造虚的身份信息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纠纷只存在于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之间;在妹妹未达结婚年龄时用达到结婚年龄的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中,[2]就属于冒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在冒用情形下,除了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外,还涉及被冒名人与非虚假人之间的登记婚姻关系纠纷,这要注意被冒名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理清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非虚假身份方对虚假身

4、份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明知,可分为明知的和不明知的两种。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突出了非虚假身份方是否明知的作用,虚假身份方是否明知将直接影响到对虚假方和非虚假方间婚姻关系效力的认定,在非虚假方不知的情况下还涉及到欺诈结婚的问题。二、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对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总的说来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可撤销说三种。1、有效说有效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的结婚有效,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3]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是登记的姓名有错,而登记姓名有错可能是由很多原因

5、造成的,不管如何,实际的共同生活在双方间实际发生,这一事实是不可否认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在有结婚意愿的虚假人和非虚假人之间产生,而非在结婚证书上的被冒名人和非虚假人之间发生。因为,被冒名人既无和非虚假人结婚的意愿,也未实际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2、无效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无效,因其不具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和形式条件。首先,这属于利用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结婚的程序性规定。其次,结婚一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存在欺骗对方的性质,违反了结婚男女必须完全自愿的原则。再次,利用虚假身份

6、结婚多是由于虚假人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重婚等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因此还可能违反结婚的其它实质条件。无效说简单否认婚姻的效力,此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而无效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彻底的否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4]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才属于无效婚姻,而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律限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1]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7、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即明确了这一点。3、可撤销说可撤销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中的非虚假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5]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的,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程序撤销。从这条规定看出,对于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可撤销说赋予当事人以自主决定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6]本人认为,婚姻的效力应该综合各种情况具体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一概的限定存在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的效力,

8、只是规定了属于登记问题的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三、法律救济方式探讨基于对法律效力的分析,可看出此问题的救济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离婚诉讼、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之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行政程序救济途径,本人将通过分析几种救济方式论证行政救济方式的合理性。1、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这种观点的默示前提是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合法有效,当事人产生纠纷时需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但它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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