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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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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导读:偶一方的权利情况只能在档案材料里反应出来,一般人无从得知;我国由于大量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等都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作为权利的公示行为应当完整,准确地反应权利状况,使法律规定与实践相统一避开登记遗漏而引发纠纷。夫妻房产如果只看登记确定权利可能掩盖了很多事实行为,比如出资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父夫妻一方转让【摘要】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却带来其他一些法律理由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即夫妻房产登记理由,夫妻家事的共同处理权理由,夫妻一方处理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困境理由。 【
2、关键词】无权处分;夫妻房产登记;善意取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除约定和其他特别规定外属于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现实中却有诸多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主要是房产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结合婚姻法与物权法,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 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导读:偶一方的权利情况只能在档案材料里反应出来,一般人无从得知;我国由于大量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等都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作为权利的公示行为应当完整,准确地反应
3、权利状况,使法律规定与实践相统一避开登记遗漏而引发纠纷。夫妻房产如果只看登记确定权利可能掩盖了很多事实行为,比如出资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父夫妻一方转让【摘要】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却带来其他一些法律理由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即夫妻房产登记理由,夫妻家事的共同处理权理由,夫妻一方处理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困境理由。 【关键词】无权处分;夫妻房产登记;善意取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除约定和其他特别规定外属于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现实中却有诸多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主要是房产引发纠纷诉至法
4、院,结合婚姻法与物权法,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理由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房产证上注明“单独所有”。2011年9月张某与田某签订转让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田某。田某也知道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合同履行过户等理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而张某的妻子李某认为侵犯其共有权利,以第三人身份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此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二种意见
5、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第二,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的,应当
6、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第三人田某知道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也应当明白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常识,所以不能认定成立善意取得。 第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换言之,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若后来符合了条件,则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否则就作为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从而至始无效,而如何转化,往往操纵于第三人之手。本案中决定此合同效力的第三人就是张某的共同共有人李某即他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请很明显没有认可和追认而是拒绝此转让行为
7、,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 从此类案件中也反映如下一些法律理由,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夫妻房屋登记理由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理由,不同地区的房产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书登记内容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夫妻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注明共有产权人为配偶;有的地方夫妻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却注明为单独所有,配偶一方的权利情况只能在档案材料里反应出来,一般人无从得知;我国由于大量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等都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作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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