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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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1/2002-2012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02—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2012-10-26发布2013-05-01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ⅠDB31/2002-2012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ⅠDB31/2002-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2、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配制,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包括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和复合调味酱。3.2 固态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加工而成的呈固态的复合调味料。如复合香辛料、固态复合腌制料、固态炸粉调味料、固态复合汤料、固态复合风味调味料等。3.3 液态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加工而成的呈液态的复合调味料。如鲜味汁、烧烤汁、汤

3、汁(高汤)调味料、炝料、复合调味油等。3.4 复合调味酱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呈酱状或固液混合的复合调味料。如复合烧烤酱、复合辣椒酱、麻辣调料酱、油辣子酱、沙拉酱、蛋黄酱、复合风味酱等。3.5 即食类复合调味料用于蘸食、佐餐、冲调、糟制、醉制等用途,无需再处理,可直接食用的复合调味料。3.6 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用于冲调加热、烹饪加热、烧烤、油炸、烧煮、腌制等用途,不可直接食用的复合调味料。3.7 含油型复合调味料产品中脂肪含量大于10%的复合调味料,包括复

4、合调味油。3.8 复合调味油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一种液态复合调味料。如芥末油、辣椒油等。4DB31/2002-20121.1 复合香辛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调味料。2 产品分类2.1 按形态,可分为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2.2 按食用方式,可分为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和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3.1.2 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GB2721的要

5、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5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10146的要求。3.1.6 食糖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3.1.7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10338的要求。3.1.8 新资源食品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相关公告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3.1.9 其他原料应符合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组织状态颗粒状、结晶状、粉状、块状。透明状

6、流动液体或稠状、浊状、油状流动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浓稠状半固态酱体、不流动的软膏状酱体或固液混合酱体。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即食类复合调味料的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臭及哈喇味等异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含油型复合调味料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含油型复合调味料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酸价a(KOH)(以脂肪计)mg/g≤5.0GB/T500

7、9.3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a产品中使用酸性配料的,如食醋、酸度调节剂等,此项不适用。4DB31/2002-20121.1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1.2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1.3 微生物限量1.3.1 指示菌限量1.3.1.1 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油和复合香辛料除外)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即食类复合调味料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5210000100000GB

8、4789.2大肠埃希氏菌5220100GB4789.38平板计数法霉菌和酵母b5210010000GB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b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酵酱类、腐乳、豆豉等)为主要原料,且后序无杀菌工艺的产品。1.3.1.2 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油和复合香辛料除外)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埃希氏菌52101000GB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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