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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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导读:这是一篇关于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的论文,对正在写审判权和不起诉的毕业生有参考意义。(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研究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尤其是抗诉前的监督,不仅是当前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更有利于完善检察权的监督内容.通过对公诉权性质的分析,引出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再讨论监督的必要性及局限性,从而对监督机制的制度重构提出一些建

2、议.关键词:公诉权审判权监督制约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3)05010502一、公诉权的性质界定及监督现状人民检察院对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权是绝对权,其行使与否与职务相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从概念以看出,公诉权是一种对犯罪的追诉,即实体判决请求权.请求权的属性表明公诉权法律效果上非是一种终极裁判性的权力[1].(一)

3、公诉权的性质界定公诉权是一种实体判决请求权,公诉职能本身对裁判有制约的功能.宪法的规定是监督存的合法前提,审判中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为监督提供了道义上的基础.但笔者认为,据此来论证公诉权本质上是监督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从本质上分析,公诉权对审判权具有制约性而非监督性.庭审中,诉讼双方权利是平等的,强调公诉方的监督职权破坏了这种平等,也会对法官裁决造成威胁.此,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性是其本质特性.这种制约性主要体现审判中的协助性及对终局判决的服从性.虽然检察院行使抗诉职能时,公诉权表现出其监督

4、属性,但是二审及再审中的公诉权非公诉权的全部内容,不能据此得出公诉权本质上是监督权这一结论.其次,从制度设置目的上看,公诉权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权,无法根本解决审判中存的问题.公诉权对抗诉前的审判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庭审监督,审判腐败等问题无法依靠公诉权的监督能获得根本解决.从古至今,我国社会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情节,凡是存权力,必然产生监督.然而,监督提出容易,具体操作及程序设置上需要进一步落实,监督将会是一项架空的权力.最后,从诉讼结构角度看,诉讼结构的设置以有效实现监督,而不必过分强调监督性.我国刑事

5、诉讼构造不具备典型的控、辩、审三方组成的构造.追诉机关时兼任监督机构,这种制度设置目的于将诉讼机能有效发挥出来.检察官只要忠实地履行检控职能以发挥实质的监督司法的功能,从单纯地控诉职能也以引申出对法院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不必假手与审判监督职能[2].此,监督性不能代表公诉权的本质特性.(二)公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现状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其诞生时起,含有监督刑法事实的功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监督的理念[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

6、、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予以纠正[4].公诉活动由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公诉变更权、出庭支持公诉、未生效判决的抗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其监督性,但是每一项活动的监督性又有不.1。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主要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是否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该环节的审查直接决定了法院是否对案件有审判权.2。决定不起诉决定不起诉表明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判定,否定其侦查活动.无论是何种不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裁量,决定终

7、止诉讼的行为体现出公诉权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作用.3。决定起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得审判权得以出现,时限定了法院的审判范围,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从宏观上看,这种使得审判权得以产生的公诉权.4。公诉变更权公诉变更包括撤回起诉、追加起诉、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等.一方面,属于检察机关的自我纠错,另一方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庭上监督法官,防止出现无诉而判的情况.5。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履行控诉职能是监督审判权的最直接的体现.检察官法庭上一方面履行控诉职责,另一方面监督法官是否法庭上有违法情况的

8、发生.当法庭审理程序正常,这种监督处于一种隐性状态.6。提起抗诉提起抗诉,包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抗诉更能体现出对审判权的监督性.但抗诉不本次讨论的范围,此不再赘述.二、监督的必要性首先,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监督性是一种宪法定位.《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我国当前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权只能是定位于立法权、审判权、行政权外的第四种权力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具有监督权的属性.公诉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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