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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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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诉权对民事审判权制约的必要性-->摘要:当事人诉权和民事审判权的性质与地位,可以明确当事人诉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关系.进而阐明当事人诉权对民事审判权制约的必要性以及司法改革实践中对两者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路径。关键词:诉权;民事审判权;民事诉讼经过近20年关于诉讼理论的深刻探讨,目前诉讼法学界主流价值已经实现了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转变,形成了当事人主义(更为准确地说应该是当事人主导原则)的现代诉讼理念。但是从立法和司法的层面考察,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构造模式并未改变,[1]审判权凌驾于当事人诉
2、权之上确是不争的事实。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关系失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当事人诉权未能有效地制约民事审判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一、当事人诉权和民事审判权的性质与地位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表现为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人格权等)与程序法规定的特别权利(诉权),[2]它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国家宪法对于作为人权组成部分的诉权的确认是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基础;正如莫纪宏指
3、出“,相对于政府的保障责任而言,唯一可以从平等性和穷尽性来保障法律上人权的实然性的只有诉权……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人权”。[3]诉权既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又是制约法院的审判权的手段。[4]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w1]在[w2]民事诉讼中以法院代表的审判权和当事人代表的诉权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任何国家权力都来自民众,其根本目的在于
4、服务和保障国民权利。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尽管诉权和审判权都是诉讼程序得以发动和运行的重要条件,但代表国家权力的审判权应是服务于体现民众权利的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得以实现的手段。从宪法的法律属性与价值体系看,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效力,在宪法学界已没有什么争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拘束一切国家权力的活动,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所以诉权在权能形态上应当具有高于审判权的特性。可是这种特性在我国
5、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未能凸显出来,而且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审判权力作为国家公权力,由于未能受到有效地制约与监督,常常侵犯当事人诉权,实际上具有高于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权威,为权力谋取特权留下了空间。从这一层意义而言,强调当事人诉权对民事审判权制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而且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建设都有着深远意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尊重当事人诉权的优先地位,由当事人提出主张,举出证据,依当事人意愿来确定争议点,并以此为前提法院审判权才能介入,并且只能对当事人之间冲突和争执的事实作出裁判,从而限制审判
6、权的过度行使。二、当事人诉权制约民事审判权的意义我们之所以强调当事人诉权制约民事审判权的功能,不仅在于它们本身的性质,还在于这种制约所具有的重要的实践意义。1、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解决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实现与民事诉讼构造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活动以及实体判决或调解的形成都是当事人和法院共同来实现,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的行使必须依赖诉权。诉权的存在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使命或目的,充分发挥诉权的特性,将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必须以
7、诉权和审判权有机结合为契机,我们之所以强调当事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是因为作为公共权力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的相互关系应该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价值取向,这也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蕴涵。但由于审判权力直接根源于国家权力,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致使在实践中,往往凌驾于当事人诉权之上,不利程序公正的实现。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当事人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定位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构成了民事诉讼权利分配的重要形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合理配置诉讼权利。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将改
8、革的目标定位在审判权上,而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如何保障民事审判权更好地为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服务缺少研究,过分强调审判权的管理职能,对其服务职能未能达成共识。深圳中院进行的再审制度的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改革至少反映出改革绝不是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宗旨的,而强调的是法院的利益,一个地方法院公然违背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诉权的作法不管其初衷如何,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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