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

ID:22881072

大小:58.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01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_第1页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_第2页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_第3页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_第4页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的“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彭宇案”之四重法律理由再检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原则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开庭前两人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X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故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②该报道不仅没有终结公众的疑惑:若真相如此,当初为何不予公布?反而引发了更多追问和争论:当初为什么不依此真相来判案,反而以“常理”来摘要:“彭宇案”涉

2、及立法与司法的四重法律理由,值得重新检视。在立法上,因救助行为属于具有正面社会效应的积极行为,所以立法应当采纳“安全港”规则以鼓励人们行善。就司法而言,“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在公平原则的适用上存在解释上的错误,在证据推理上并不科学,因此并不构成媒体否定公平原则和司法常识的理由。此外,司法不能完全绝缘于媒体,否则难以取信于民、进而获得公信力。“彭宇案”所涉及的并不仅是个案的决断理由,若其引发争议的“场域理由”并未得到解决,类似案例将再次引起社会争议。  关键词:公平原则;常识;安全港;司法独立  1003—0751

3、(2013)04—0070—05  在“彭宇案”①发生六年多之后,2012年1月,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曾承认确实与徐寿兰发生碰撞,只是因为在二审开庭前两人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X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故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②该报道不仅没有终结公众的疑惑:若真相如此,当初为何不予公布?反而引发了更多追问和争论:当初为什么不依此真相来判案,反

4、而以“常理”来推断?为什么原告不服赔付其4.5万元的判决反而同意赔付其1万元的和解?该案法官为什么会被调离?这接二连三的“为什么”说明“彭宇案”仍未结束,我们仍需作更为全面的反思③,否则该案引发的诸多理由必将在今后重现。或者说,经过了多年沉淀,媒体报道的喧嚣已基本过去,认真深思、重新检视“彭宇案”中的若干法律理由才正当其时。  一、一个法律解释理由:如何对待公平原则?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官之所以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就是公平原则。判决书指出:“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

5、责任合理分担损失。”④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时,要求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公平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涉及我国侵权法上公平原则的存废及其理解理由,值得认真对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9条、128条、129条和第133条还对适用公平原则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引入公平原则,这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所没有的,因此公平原则被誉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新。⑤虽然在《侵权责任

6、法》的制定中公平原则遭到了一些非议,但该法2009年通过时仍然在其第24条对公平原则作了明确规定。⑥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肯认公平原则既有历史、文化和国情方面的理由,也有法律上的必要性。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例外归责原则,因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就要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由于立法的局限性,难免出现当事人均无过错、但现行法却未将之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情形。此时如果一概否定受害人的请求,确有司法不公之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令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

7、间具有某种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分担损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风险分担方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救济,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公平原则对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的平衡是值得肯定的。⑦  然而,从立的角度看,肯定公平原则的正当性并不能推论出“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正当性。公平原则在立上的正当性与其在个案中适用的正当性、科学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理由。质言之,法官在个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必须满足适用该原则的条件。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学界的一个共识是:依据公平原则让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

8、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或因果关系⑧,如果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法官就不能牵强地将其拉拢到一起,然后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损失,那样会使民法沦为劫富济贫的一般工具、丧失“私法本性”,从而有悖公平原则。  “彭宇案”一审判决的关键理由并不在于公平原则本身,而在于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关系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是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彭宇与原告相撞这一关键事实的。以此所谓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