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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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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建设(BT模式)的调研报告关键词:一、BT模式的含义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即政府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任务交给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再由政府出资分期付款和利用补偿措施等方式完成对基础设施的收购,该模式是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BT模式的运作流程 1、项目准
2、备阶段:根据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安置等前期工作,负责确定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BT项目公司,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还款承诺,授权有关业主单位与BT项目公司签订BT投资合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BT项目公司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BT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建设阶段:投融资、业主、建设、监理
3、等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 3、项目移交阶段:移交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BT项目公司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市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融资利息)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三、运用BT模式的积极作用 1、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BT模式以其突出的融资优势能缓解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必然出
4、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并且引入社会资本,使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从而缓解政府债务的风险压力。 2、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推行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能放大限定资金额度下即期消费更多公共产品的购买能力,发挥政府建设资金的先期乘数效应。在新一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经济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市政公共工程的巨大需求与政府的有限财力总是形成强烈反差。通过推行BT模式,将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与货币价值适度分离,无疑是解决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中
5、对城建资金“燃眉之急”的一剂良方。 3、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既负责提供资金,同时又担负着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职能,扮演多重角色,时常陷入繁杂的事务管理,难以集中精力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和突出矛盾。而BT模式是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业的投资者实施,使政府由公共工程的直接“生产商”、“制造者”,成为公共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者”和“买单人”,既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与专业化,提高了建设效率。 4、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加快改善。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6、建设领域,资金问题一旦解决,地方经济发展步伐就会加快,BT模式解决了资金的瓶颈制约,对改善城市硬件环境,优化城市投资环境乃至整体环境无疑具有强大助推力量。四、调研中发现的BT模式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1、应用的法律环境的相对缺失。BT模式当前可谓无法可依,它从订立的相关合同文本,到BT建设项目在特定期间内的权属,再到招标、融资、建设、移交、回购等环节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BT模式的相关方面予以规范和约束.重
7、点是对BT项目决策的程序和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的确立、BT项目投融资人和建造人的公开招标程序、BT项目合同文本格式的规范、BT项目建设期和回购期的确定、回购价格的内容和投资回报率的规定、项目投资和建设过程的监控等方面做出明晰的规定。 2、有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在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在学术上认为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业主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按现行税法,项目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由于在施工环节,建设方已经缴纳了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计税,无疑将加大项目的
8、运作成本。 建议: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尽快明确BT方式下的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的思路:“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经请示省局并经市局研究决定暂按下例规定执行:1、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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