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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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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刑法司法解释的明确性探析 摘 要: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阐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背离明确性原则要求的具体表现、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的判断依据以及我国实现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判断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刑法司法解释背离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派生原则,该原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即在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肯塔基州有关反垄断法解释问题的诉讼中认为,联邦反垄断法中“禁止以商品的实际价值以上的价格垄断销售”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无效,从此确立了“由于不明确而无效的原
2、则”。具体在刑法领域是指刑法对何种行为是犯罪,应对其判处何种刑罚的具体规定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刑法规定被认为违反罪刑法定而无效。随后这一原则获得了很多国家的确认。德国著名刑法学专家耶赛克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地作出详尽的避免作扩大解释的规定,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并对法定刑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明确性要求的根据在于,只有当人民代表的法意志被清楚地规定于条文中,使得法官不可能作出主观擅断的判决,法的保留方能发挥其效力。”[1]德国另一位著名刑法学专家威尔兹尔甚至认为“威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个基本原理的真正危险,不是来自类推,而是来自不确定的刑法!”[2]100因此明确性原则可以被认为
3、是罪刑法定原则中最重要的派生原则。刑法一经制定就需要实施,抽象、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如何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这便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因此,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刑法的解释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明确性原则是由立法的明确性与司法解释的明确性共同实现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司法解释已达到2007余件,除了这些正式的司法解释外,还有一些具有司法解释功能的“准司法解释”,如《人民司法》中的“司法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以“本刊研究组”的名义对各地各级法院在实践中遇到适用刑法的各种问题提出的解答、《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4、释的理解和适用”等,这些准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裁判往往具有决定性地指导作用,其数量之多根本难以计算。刑法的适用已经逐渐完全为“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所取代,刑法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被虚置,重新被束之高阁了。离开司法解释,刑法的适用已变为不可能,刑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难以为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表现出了不够重视的态度,相继作出了一些背离明确性原则要求的司法解释。 1.解释语言过于模糊,极易引起歧义。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存在多处概括性地规定:“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或者规定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等内容,本来是需要司法解释给予明确的刑法条文内容,通过司法解释的“解释”又重新恢复到不明确的内容上,这明显犯了“循环解释”的毛病,直接使司法解释难以发挥功能性作用。 2.由于对刑法条文理解的不同,所做的解释经常发生冲突,直接导致解释结果的不明确。例如1997年刑法实施不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在确定的罪名的数量和内容上存在较明显的冲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2年3月26日“两高”联合颁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6、出台后才结束。7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混乱。实践证明“,两高”之间司法解释内容的冲突,必然导致司法解释结果的不明确,进而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统一、准确适用的基础,而且也给下级司法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惑,令人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某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属于类推解释。明确性原则在法律解释方面要求严格禁止类推解释,在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中,却存在一些类推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的行为,解释为倒卖车票罪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类推解释。类似上述的刑法司法解释不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基本要
7、求,直接对刑事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比较与借鉴: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的判断依据 明确性原则论证容易实施,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明确性的判断标准。最早确立明确性原则的美国判例认为,“使普通人无法推知法律的意思,并且在适用中导致相异见解的时候”就是不明确[3]。 综合相关的英美法判例与学说,是否明确性的判定,应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法律对于可能犯罪而受处罚的规定,是否是合理的公布;其次,法律对于恣意擅断与歧视执行的情形,是否已经尽到相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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