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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法律资料]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 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由此可见,庭审主要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活动,庭审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程序活动的方式。 一、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现状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基本结构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裁决。 1、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 2、法庭调查。按照民诉法第124条、125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按照原、被告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或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3、法庭辩论。辩论亦依原、被告先后顺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应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 4、法院裁决。法庭依据开庭情况或
3、主持调解或做出判决。 二、现行民事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5 现行民事庭审这种“四段式”庭审结构模式使庭审呈现出提主张、摆事实、讲道理、分是非的内在逻辑结构,其优点是不容置疑的。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庭审中,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在“四段式”庭审程序结构模式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其逻辑顺序是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这种程序在纠问式庭审模式中无疑是合适的,因为纠问式庭审模式强调法官在法庭调查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对查明事
4、实负有重要责任,当事人无须对证据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主要是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伪进行辩论。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尤其是1998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公布,证据质辩机制建立,当事人质证成为法庭调查的重心。在对证据质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效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辩。由于庭审中的案件事实几乎就是由这些证据事实组成的,因此,这种质证实际上就是关于案件事实问题的辩论。同时,在法庭辩论
5、阶段,当事人也可能会提出新观点,又将涉及对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调查就得重新开始。也就是说,证据质辩机制的建立使得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成为一体,而现行民事庭审方式却仍然将二者区分开来。这种方式使得法庭要么打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发言,告知其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意见(这样,证据调查很可能不能正常进行,即使能够进行调查也容易偏离方向);要么就是在辩论阶段重复倾听当事人的辩论意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5 2、现行并行审理方式容易导致重复开庭、诉讼拖延等弊病,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并行审理制度又叫分割审理制度
6、,“是指就某一案件的审理,可以由不连续的分割的数次庭审进行,在数次庭审之间,审理该案的法官可以审理其他案件,在并行审理制度下,法官可以同时审理多个案件,并可就某一案件任意决定多次重复开庭。”②并行审理方式,是我国现行审理方式的主要形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民事庭审的集中化本应得到强化,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并行审理方式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行审理方式使得庭审不能在一个集中期日内完成,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而且在开庭的间隔期间,法官还会审理其他案件,这样法官就容易受到外界的不当影
7、响,使对原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重复开庭、拖延诉讼,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有违公正与效率的根本宗旨。 三、进一步完善庭审方式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划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时进行辩论,将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改为当事人总结辩论阶段。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证据质辩机制的建立已经使得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成为一体,如果仍将二者硬性分立只能造成程序的虚设及整个证明过程逻辑的混乱。但也不能将法庭辩论完全取消,毕竟当事人在法
8、庭调查阶段对于证据所进行的辩论并不能延伸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辩论。因此,作为当事人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法律进行综合辩论和阐述法庭辩论阶段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消解庭审调查与辩论的分立,可以改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划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时进行辩论,将当事人最后陈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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