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572354
大小:35.21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4-01
《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干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干思考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バ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蛳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颂影响,法官一点
2、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馨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莸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Ⅳ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竹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锎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皙正性的说服力。如果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啸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滏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铿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抗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埂法院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中国传统“乡Y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方”,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
3、瞧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庐17/17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旅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族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攒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饫十分必要的。 回避制度是民裼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烩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我国也十分鼍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除尺了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獯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鸾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胰步的完善和具体化。
4、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砂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酏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其也没疒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婚地理解、适用和完善这一制度,笔者结合阖审判实践以司法公正为标准对相关问题作尊简单探讨。 回避方式问题 特 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一般有毗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氚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39条规定,法官认为本人有回避之原因,或者谀依其内心意识认定自己应当回17/17避,由其所茂属法院的院长指定另一法官替代之。另一鸾
5、种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掊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仂动的行为,如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癔讼法第42条规定,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雉务时,或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申请其回避。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官的排除”制度,即承办法ャ官受理案件后,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当邙事人没有申请回避,承办法官也没有主动要求回避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承办法ㄍ官回避。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将之称欲为“依职权决定回避”,该法第38条第空一款规定,……法院或院长,如认推事有耕应自行回避之原因者,应依职权为回避之横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5条锵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井,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依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只规定了弈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对于“依翅职权决定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相跆应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众对法治尚未有充狒分的理念及知识准备,在对司法权的认知浠上还残存着传统衙门的阴影,多数民众尚喝不能主动意识到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当然客也就不会去关心回避事由。而大多数法官珈又由于其所处环境的“乡土性”所造成的透错综复杂的人伦关系的制约,主动申请回它避17/17对其来说也是一种两难选择,依笔者看统来,日本、台湾之所以规定这一制度也是岔与两
7、国的传统分不开的。考虑到传统因素旌对诉讼公正的不利影响,依职权决定回避饭“在实践中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御其实,审判实践中院庭长在决定案件承办法官时已有意或无意地适用了这一制度。虮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选任制已在全国法院怿推行,院庭长对法官和案件审理的管理活滢动必将大大减少,“依职权决定回避”制潴度的确立和适用对于减少枉法裁。 涫 回避主体问题 回避的主体,又钟称回避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人员遇有法律蜜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科学的界定回避主体的范围关系到回避制度在浓司法实践中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我国民豪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主体范
8、围馨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泰人员、勘验人员。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阙实际运作中,此范围根本不能完全实现制磺度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