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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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课论文题目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新阐释课程名称行政法专题班级法学0907班学生孙丽丽学号20090721255任课教师王雪峰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目录摘要………………………………………………..…….….……………...1ABSTRACT…………………………………………….……………………..……………1前言…….…………………………………………………………..….…………........…..1一、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2(一)权利法定……………………………………………………………………..2(二)特权享有主

2、体的特殊性…………………….……………...………………..2(三)设立目的上的特定性……………………………………...………………….2(四)内容上的限定性…………………….……………...……..………………..3二、现行立法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否定.......…………………………..…...….………….3三、我国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4(一)实现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的需要……………………………………………4(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实需要……….……………...………………5(三)更好地保障人权…………………………………………...…

3、……………….5(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5四、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设想……………………….…..…..….………….6(一)享有特免权的亲属范围…………….………………………………………6(二)适用特免权的犯罪范围……….……….…….……………...………………6(三)权利内容…………….……………………………………...………………….7结论......................………….………….……………………..….……...…..….………...8参考文献......................…………….……………

4、……..….…..…………9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新阐释摘要发轫于日本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并非传统行政法学虚构的神话,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基本范畴。公定力意指除自始无效外,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获得有效推定的作用力。行政瑕疵的不可避免性、行政纠纷的客观必然性以及纠纷解决的非合意性构成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社会基础;社会成员的秩序需求则是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公定力对不同的对象具有各不相同的要求。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正当性一、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在极度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交有权机关通过裁判加以认定。在

5、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必须承认、服从该意思表示的义务。倘若一方当事人试图以强力推行其意思表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其拥有的正当防卫权阻止不法侵害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这幅法治图景是否也能同样地出现在行政法关系领域呢?换言之,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能否在有权机关改变之前就对其拒绝承认和服从呢?进一步而言,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启动救济程序之前能否以实际行动直接对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表达其内心的不满呢?在大陆法系国家,上述设问实质上都是围绕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展开的,即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法律上应对其做有效还是无效的推定。综观德、日诸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的实践,几乎一致认为,行政行

6、为一旦做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为有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判断而随意否定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量。这便是广为流行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早就指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1](P552)这一基本观念同时为我国大陆及台湾学界所接受,并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经典课题之一。即便在英美国家,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事实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稳定,英美两国法律都假定一切行政行为是合法存在的。对此提出怀疑者,则要负举证之责,如:越权、滥用权力、无事实根据,或发生

7、误解等。”[2](P435)然而,近些年来,在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界,一种质疑乃至否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学术主张日渐泛起。在台湾地区,受德奥等国学说的影响,以吴庚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对公定力用语提出了强烈质疑,主张不再继续援用这一用语;在大陆地区,行政法学者刘东亮、柳砚涛等也先后撰文对公定力理论进行检讨,主张该理论应当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那么,源自日本、适用近百年之久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是否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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