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护士丢声的产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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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护士丢声的产程记录文/复林三年前的国庆长假期间,在沪务工人员王玉芳不仅失去了刚出生的女儿,而且子宫被医院全部切除。王玉芳认为这一切不幸的源头是医院之过。为此,王玉芳将上海浦东新区某医院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玉芳的病历被护士弄丢了。那么,法院依据什么对此案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又是什么呢?生孩子后子宫被全切王玉芳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年近40岁,育有一女。2012年,王玉芳怀了第二个孩子。当年10月4日凌晨,怀胎8个月的王玉芳突发阵发性腹痛,被丈夫金虎送到了离家最近的上海浦东新区某医院。值班医生诊断她为“先兆早产”。10月6日,王

2、玉芳被安排进入产房待产。早上6时,王玉芳腹痛加剧。凭借前一胎的经验,她认为孩子即将出生,便让护士叫来医生。然而,产房护士则说:“还早,等要生的时候医生自然会来。”40分钟过后,王玉芳向聘请的护工借来,打告诉丈夫说,孩子要出生了,但医院没有医生。9时45分,王玉芳被推进手术室时,子宫胎膜已破,羊水渗出,人也陷入昏迷状态。随后,医生告知金虎,因羊水栓塞,需为王玉芳进行剖宫产手术。金虎在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王玉芳便被推上手术台,经全麻行剖宫手术,分娩出一女婴。紧接着,主治医生对金虎称,新生儿呼吸未能建立,抢救希望渺茫,劝其转院。但被金虎拒绝。最终,新生儿

3、窒息而亡。与此同时,王玉芳因子宫切口持续渗血,出现失血性休克,处于危重状态,妇科医生签发重危病情通知书,通知家属因产妇出现“凝血功能障碍,子宫无法收缩,随时有生命危险”,拟采取全子宫切除手术。金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随即对王玉芳施行了全子宫切除手术。2012年10月25日,鉴于王玉芳术后恢复良好,医院让其出院。但出院时,王玉芳发现病史记录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与她之前从医生处拿来复印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书写不一致,王玉芳怀疑医院对病历造假。怀疑病历造价状告医院王玉芳康复后,她认为医院在国庆长假期间管理混乱,医护人员缺岗并严重渎职,导

4、致其女儿窒息死亡,并给自己带来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严重后果。且在女儿死亡后,医生、护士对病患资料造假,掩盖事实真相,进而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8月,因多次向医院讨要说法无果,王玉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72万余元。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诉前调解期间,王玉芳申请对病史中的一份产程记录进行笔迹鉴定:产程记录的签名人为姚某,她是当天值班护士。作为医院的证人,在法院开庭时姚某作证称,因原来的产程记录被污染而被她丢弃,故于2012年10月6日下午,自己一个人对产程记录予以补抄。之后,王玉芳又申请医疗损害

5、鉴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委托上海虹口医学会鉴定时告知需排除补抄的产程记录。该医学会于2014年1月23日函告法院,表示因鉴定材料缺陷而中止鉴定。在此情形下,医院向法院提供了产程图试图代替原始的产程记录。2014年5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王玉芳针对伤残等级的申请,出具第二份鉴定意见,即王玉芳因故行子宫全切术,相当于交通事故六级伤残。8月13日,鉴定机关又针对王玉芳手术是否构成丧失劳动能力及其相应的程度作出鉴定,认为王玉芳相当于职工工伤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产程记录丢失医院担责2014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玉芳各项损

6、失42.3万余元。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护士姚某一人抄写产程记录,并将原始产程记录丢弃,直接导致本案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医院负有责任。此外,王玉芳提供的复印自医院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与医院提供的不相一致,也是医疗损害鉴定不能的原因。鉴于上述两点,医疗损害鉴定不应归责于医院。王玉芳是高龄产妇,产前检查记录显示医院对其仅有一次产前检查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医生的诊断带来了影响。但王玉芳的丈夫在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妇科手术知情同意书、重危病情通知书上均予签名,医院在术前均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上述经家属签名的病史资料均记载了王玉芳的病情,患者也未能提

7、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其损害后果不排除其本身疾病所致。故法院酌情确定医院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王玉芳与医院均不服,同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玉芳上诉称,其病情与子宫被全部切除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担全责。医院则称,虽然涉案产程记录因故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但其对应的产程图可以反映全过程,原审法院所说的缺乏原始产程记录导致无法鉴定没有依据。另外,羊水栓塞是非常凶险的疾病,目前医学水平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其不存在诊疗过错。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玉芳在本次生产前已经育有一女。根据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8、(试行)》的相关标准,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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