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被撤销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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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被撤销的风险及防范建议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在两万件以上,一方面因为破产程序准入条件不高,另一方面,因为不良企业其它债权人为了对抗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有限的资产中分得更多的利益,想尽一切办法阻碍抵押权人通过诉讼执行优先受偿,甚至利用破产撤销权撤销抵押人的抵押权。一旦抵押权被撤销,抵押权人变成一般债权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及损失,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简要阐述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被撤销的法理依据及化解措施。案例1.2015年6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发放贷款1400万元,期限为2015年6月9日至20

2、16年6月5日,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时D公司向A银行出具《保证函》。而后,A银行在贷后调查中发现,B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在不断下降,C公司保证能力也存在风险。故2016年4月5日,A银行又与D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7200吨水压机和120吨全液压锻造操作机作为上述B公司抵押担保。2016年4月6日,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A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A银行胜诉,并对D公司提供的设备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2016年10月24H,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D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2016年12月,D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A银行债务追加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2017年5月,上述押抵行为被依法撤销。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被撤销的法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对于上述案例而言,属于第3种情形,对原来已

4、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案例中,借款人贷款虽未到期,但客户经理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等可能影响债权情况时,及时于2016年4月追加担保,即要求保证人D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来确保债权安全。但因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亦发生恶化,经债权人申请,外县人民法院于10月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而A银行追加担保的时间为当年4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撤销条件,最终经破产管理人申请,外县法院依法撤销了A银行抵押权。撤销权具有的特征(-)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撤销权行使的一般原则。(二)撤销权行使期间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

5、破产程序终结以前。由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仅存在于此期间,因此撤销权只能在这一段时间内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应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因此,撤销权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撤销权行使的直接后果,是使破产企业有损债务入财产的处分行为自始归于无效,已被处分的财产将被依法追回。撤销权实施的条件(一)首先,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次,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发生在特定期限内,即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间。撤销权的对象还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案

6、件受理前所为的无效行为也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二)必须是有害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法中可以撤销的五种行为,都将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损害了全体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些行为往往是债务人有意实施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行为系由双方当事人恶意通谋所致,即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的承受人有故意或过失,也有的情况是破产债务人有故意,而相对人无过错,但无论当事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只要行为实际上给债务人财产造成了损失,管理人都有权撤销该行为。实务中可采取的化解措施加强检查,识别风险在贷款发放后,若发现贷款企业经营等情况出现异常,客户经理应详加调查,一旦发现其可能被其

7、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及时作出预防措施,化解破产撤销风险。原先发放的保证贷款,在该笔贷款的基础上再追加提供质押或抵押的,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故针对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种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应当要求借款企业归还原先的保证贷款后,重新发放抵押贷款。发现风险,及时处置借款企业主观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的,应抓住有效时机,及时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应当尽早申请执行并依法取得执行依据,争取在破产受理申请前已经清偿,有效规避破产案件对债权实现带来的影响。从贷款源头上控制风险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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