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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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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账户的种类第一条按照开户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两大类。一、内部账户。内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账户。如汇出汇款账户、现金账户、固定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等。二、外部账户。外部账户是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或借款人以及往来单位开设的账户。按其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和往来账户。(一)存款账户。存款账户按存款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公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对私
2、存款账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二)贷款账户。贷款账户按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贷款账户、个人贷款账户等。(三)往来账户。往来账户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或其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各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进行核算的账户。第二章存款账户基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
3、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对下
4、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
5、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五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 第六条个人储蓄账户:是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存款账户。第七条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
6、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所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第八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异地机构可接受其开立有关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
7、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农村信用社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8、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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