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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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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立场与策略当今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一、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基本立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是近几十年来对我国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影响最深的一种西方法治话语类型。何谓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它是个较为松散的学术概念。顾培东教授对此有过简要的特征归纳:(1)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强调通过法律统治,一切皆有法,一切皆依法。(2)法律中蕴涵自由、民主、公正等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只要法律得以实施,这些价值就能够实现。(3)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独立于外部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官能够忠实履行法律神圣职责。(4)所有的社会争议和纠纷均应当通过司法来解决,包括各种政治权利或利益冲突。(5
2、)法律是一套概念清晰、表意明确、逻辑一致、恒常稳定的普遍性规范,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6)法律实施的过程,尤其是司法过程是一个自洽的封闭过程。同时,它还强调这一法治图景代表了人类共同的社会理想,构成了普适于一切国度的法治标准,是任何实行法治的国家都必须依循的模式。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为国人讲述了这个美丽而动听的法治故事,对正处于法治进行时的人们特别是法律人而言,无疑充满了巨大诱惑力和想象空间,童话般的法治标杆自此确立。然而,实践才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和终极标准,再美的童话终究要面对现实的直白。 (一)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证伪 首先,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预
3、设错误。法律、道德、宗教作为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重要规范,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也呈现局限性,良好的社会治理应该是规范调整的各居其位,各得其所。法律不可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介入人们的生活,因此,一切皆有法没有必要,也绝无可能;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总是带来自由、公正等法律价值的实现,因为法律价值之间存有取舍甚至是互斥的,法律在追求一种价值的同时,许多时候也意味着另一种法律价值的退隐;司法权也很难认定是超脱并中立的,任何权力的背后必然会暗藏一个主体,即权力到底为谁所用的问题。司法权本身就是个政治命题,又怎么能超脱政治权力做到绝对的中立呢?正如回避政治外观本身就是出于政治动机;所有争议都应当通过司
4、法来解决,但现实中许多争议,司法的触须无法介入或者介入成本过大,显然应当给多元的社会治理手段留存空间;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做到概念清晰、表意明确。法律一经制定即开始落后于社会生活,任何法律必然有解释的需要,又何谈表意明确呢?法律适用是封闭的逻辑自洽过程也有违基本常识,法律生命是经验绝非逻辑,司法如果有用,就必须尝试着去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回应社会民众的希望与憎恶,司法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质的司法公信远比形式的司法威信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其次,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不具备普适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世界上的知识如果要有用,就必须具备针对性。西方自由主
5、义法治话语先验性的推定其理论可以通行全球、穿梭寰宇是站不住脚的。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以普罗泰格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最先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念,强调人的价值,基本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在建构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中的灵魂性地位。然而,我国文化传统则呈现迥异的发展态势,以孔子为代表的主流儒家文化讲究克己复礼,礼即等级,不得僭越。汉代儒学强调三纲五常,引礼入法,乃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提出。秩序价值的强化并不断确认才是整个古代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主旋律。换言之,自由与秩序的法文化的分野,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从属于不同的文化谱系的中西方,在面对法治话语体系上究竟是和而不同的主动抉择还是同而不和的
6、理论惰性。答案不证自明。本属于不同文化谱系的话语为什么要强行嫁接,保持所谓的普适性呢?很明显这是违反基本常识、常情、常理的。 进言之,以所谓普适性为名,进行法治意识形态的强制输出,其实质是一种文化霸权主义,会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带来灾难性后果。从现实基础来看,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社会分层将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出来。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体由于自身的地位差异,就会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标准。社会同质化程度明显降低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很尖锐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然而,一般来说,西方自由主义所谓的法治最适于存在和实施于同质化程度较高社会,因为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
7、、规范性等属性最容易在同质化很高的社会中得到展现。因此,社会同质化薄弱的中国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对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普适性保持警惕,至少要有合理的怀疑。 二、通过良法的法治话语体系奠基:礼法合流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统治,即所谓法律的统治。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基本建成。在此基础上,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治理就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关键。同时,良法也是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建构的基础性议题。没有良法,法治话语就很难焕发出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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