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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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岡际法与岡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W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木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岡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A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m际法和m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规范,协调法毋庸置疑,上述诸种观点中包括着一定的合理见解,但总的來说,都宥片而与欠妥当之处。难以反映并回应H益复杂的现实M际社会关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方法论的偏误。要么单纯地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互区别,如二元论;要么人为地在此两者之

2、间绝对化地分出孰高孰低,如一元论;要么消极地将它们的关系置于法律规范之外进行任意思考,如“自然协调论”。而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几乎都从实在法的片断引用來求证两者的关系或以实证法的随意摘取来验证预想的理论假定。所以“引起这样的争论,其主要原因在于对问题提法过于简单而且错误,如果不是从形式逻辑出发,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缜密的研究,便可知道它们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把其结果综合起来,便町以了解其复杂的全貌。这是研究这一问题今厄应遵循的方法。”二是本体论的狭隘:支撑上述论断的法学理论基础往往比较薄弱,如凯尔淼的纯粹法学提出的W际法优

3、先说,便将U际法设想为是一个效力高于一切法律规范的“最高规范”,至于这种最高规范的效力乂是来自何方,却无从得知。而二元论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绝对化后又设计出使两者联结的种种方式,认为前者是“法的效力”问题,后者属“法的适用”范畴,并认为应将鬧际法的“岡内宥效性”和“鬧内适用性”这两个议题区别开来.的确,法的效力与法的适用不是同一个法学术语,但以此来概括U际法与U内法的关系问题未免过于简单、绝对,实际上,两者的关系既关涉法的效力的有无和效力层次有无问题,也属于法的适用应考虑的对象,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同吋考虑此两者。即使是“自然协调论”,看似全面,实则回避了国际法与国内

4、法关系的实质,即“岡家如何在岡内执行岡际法的问题,也就是W家履行依W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如果缺少一种保证U家膣行国际法义务的法律机制,作为W家意志反映的W内法乂何以能与W际法自然而然地协调起来呢?进一步论之,它势必会滑向自愿义务论的误区,正如哈特所言:“确有必要……斟酌那些因‘自愿主义论者’而知名的国际法理论和那些‘自律’论。这些理论把所冇岡际义务都看作是G我施加的义务,就像由承诺所产生的义务一样。……此类理论实际上是政治学中的社会契约论在国际法中的仿制品”.因此,我们既不同意一元论和二元论,也不完全赞同“自然协调论”。只要用单纯部门法的方法和理论以及从既往的和/或现在的

5、各别规范性法律文仲出发来研究这一主题,就永远也无法跳出上述诸种论点的束缚,难以达成共识,即使偶有所得,充其量也不过是上述观点的变种而已,如和对一元论。只有依据法理学的基木原理和方法论,从理论深层全面系统地进行探究,(注:英国著名学者詹宁斯和瓦茨于1992年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较之1955年劳特派特第8次修订时所持的激进二元论,已悄然作出方法论上的重大妥协并不再明确坚持二元论。他认为:“对各种不同的W家实践的考察表明,可能除了辩证法的说法以外,认为国呩法规则非经国内法明示采用就不能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运用的观点,或者认为国际规则总是可以这样适用的相反观点,都是不能接受

6、的”([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才是出路所在。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閩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起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呩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致。具体表现为,首先,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吋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而决不是在“法律体系”、“法律秩序”乃至抽象的“法”意义上的协调一致。但也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在无法IV冶的条件下內然、H发地达到

7、两者关系的和谐状态。其次,从方式上讲,国呩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即两者互为立法与司法直接效力渊源,或者互为创设法律规范与适用法律规范吋的参考与借鉴材料,前者可称为作为法律效力的渊源,厄者可称为作为法律成长的事由。在此,我们无意于创建什么流派,如果非要对这种观点进行简约的归纳不可,便可姑且称之为“法律规范I办调说”。法是不同层级的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尽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冇时甚至十分零乱,但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由其调整对象与作用机制所决定的相互同一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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