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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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1.2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7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⑴文本:

2、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⑵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1.2目录文本1.总则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3.土地利用性质24.土地开发强度35.配套设施36.道路交通77.地名规划9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11图表1.2文本1.总则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龙坂大道以南,梅龙大道以西,南平快速以北,龙华和平路以南,以及羊台山和大脑壳山以东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地区,总用地面积1031.31公顷。1.2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3、1996-2010》(1996)、《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2006)、《深圳市龙华二线拓展区城市设计》(2007)、《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3版)、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1.3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规模控制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原则;保留、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5

4、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1.6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8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1.9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1.2

5、1.1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片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特色与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形成充满活力,并具有良好城市形象的新城市副中心。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深圳北站为中心形成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交通、商业服务与居住生活配套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副中心。3.土地利用性质3.1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

6、)、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3.2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符合本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

7、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5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3.6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的调整;“1.2依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1.土地开发强度1.1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33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

8、为24万人。1.2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1.3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市政道路拓宽等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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