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解决为视角

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解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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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解决为视角「内容提要」:村民选举纠纷是指在相关村民选举主体之间发生的,围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进行的村委会及其它相关组织选举过程中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村民选举纠纷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严重制约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应当分别构建和完善村民选举纠纷的行政权解决机制、司法权解决机制以及立法权解决机制,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推动村民选举纠纷的解决、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促进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关键词」村民选举纠纷行政权解决机制司法权解决机制立法权解决机制从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第

2、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层民主制度就在中国大地广泛建立。到1998年,我国总结了过去十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出台了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由此,已经获得广泛推进的村民自治事业发展更加迅速,村民直选村委会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但是,在这些蓬勃展开的乡村直选景观中,一些毒瘤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那就是对于乡村直选的破坏行为以及在选举过程中衍生的纠纷。因为如同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政治的基础一样,乡村直选是整个村民自治事业的基石,因此是否能够解决好这些纠纷,成为我们能否保证村民自治权利

3、落到实处从而攸关村民自治大业,进而能否发挥该制度推进和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的关键。一、村民选举纠纷的概念廓定通过对我国村民选举实践的实证调查以及有关理论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村民选举纠纷存在着以下方面的特征:首先从纠纷的主体角度看,村民选举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选民的村民、村委会竞选人以及与村民选举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这里所说的与村民选举有关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基层人大和基层人民政府。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于村民自治工作进

4、行指导。但是,根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事业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他们一般不直接介入到村民选举过程中,因而也就不会与其它主体之间产生村民选举争议。因此,可能与村民选举纠纷有涉,成为村民选举纠纷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表现为基层人民政府。由于涉及主体的不同,村民选举纠纷就可以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基层人民政府与作为选民的村民或者与竞选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比如因为基层人民政府不经选举而指定、委派村委会组成人员产生的纠纷等;另一类纠纷发生在村民以及候选人等平等的主体之间。一般来说

5、,作为村民的选民之间很少会产生选举纠纷,他们可以通过制度化的选举程序来实现自己意志的表达。部分村民和候选人之间则有可能因为候选人的行为违法而产生争议,候选人之间更可能因为涉及到是否能当选的利益而产生纠纷。所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村民选举纠纷只要表现在部分村民和候选人之间以及候选人和候选人之间的纠纷。从村民选举纠纷的客体来看,村民选举纠纷是针对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村民选举活动而起,这意味着村民选举的争议客体有着特定的指向。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只有因为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而进行的选举事项而产生的纠纷才属于我们这里所论的村民选举争议,那些对于因非村委会组织法规制范围

6、之内的其它选举事项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我们这里的讨论范围。换句话说,村委会组织法是我们在此界定何为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标准,而且从后面的论述我们还会发现,村委会组织法也是我们解决这些村民选举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二,我们这里讨论的村民选举纠纷仅指围绕村民选举事项而产生的纠纷,针对已经获选组成的村委会之施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我们在这里的研究范围之列。依照村民选举纠纷的客体可以把村民选举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选举资格争议,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选举资格的主体是实行选举村的“村民”,由此,选举资格争议就进而表现为对于村民身份认定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针对

7、选举效力的纠纷,即有关选举主体对于正在进行或者已经结束的选举的有效性产生争议。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村民选举争议的客体,我们会发现,村民选举争议的客体既包括对实体问题的争议也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争议。而所有这些争议的焦点在于,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村民选举活动是否违反了以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规定。这其中既包括是否构成对于这些法律体系中实体规定的违犯以及是否构成对于这些法律体系中程序规定的违犯等。另外,村民选举纠纷的发生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虽然村民选举主要发生在选举活动进行过程中,但是这并不排除在选举结束之后,有人对于选举的结果以及选举程序的正当性

8、提出疑义,由此引发选举纠纷。这一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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