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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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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 一、何谓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可以看出,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内部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包括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的处理结论和错案的认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通常是听案件承办法官汇报、看案卷卷宗材料。实际上审判
2、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 (二)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一个重要的审判特点。20法官与检辩双方共同在当地人民中挑选出12(苏格兰15)名陪审团员,由他们全程听完整个案件中的检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论,最后举行陪审员的闭门会议,对被告的罪名进行投票表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据刑法,作出量刑时间和方式的裁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可当庭释放,法官起一种指导和组织的工作。 二、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产生根源 (一)审委会制度由来 我国审委会制度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
3、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
4、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上确立。此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分别对审委会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陪审团制度起源和发展20 最早的公民陪审团应该是在古希腊人的城邦产生的,城邦鼓励自由交换意见,提供了自由讨论的实践经验,组建公民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都有一个法庭,有法官的权利,对它的判决不能上诉。 十一世纪,英国贵族不满约翰国王的专制暴行,坎特伯雷大主教倡议国王和人民之间应达成一项合意书,以防止君主极权的专制,这就是
5、世界法律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大宪章。圣经为大宪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则,大宪章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11世纪以降所形成的认证人制度是英国陪审制的前身。这一制度的逐渐发展,才形成了后来的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成型于英伦三岛而传播、扩散于欧洲与北美大陆。20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虽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譬如辛普森案件),但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
6、民的政治素质。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 三、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运作方式 (一)审委会制度案件审理运作方式 我国三大诉讼法从不同的方面分别对审判委员会职权作出了与之相应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还增加"审
7、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其他两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再审案件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此之外,均未明确审判委员会对其他案件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有讨论决定的职权。 (二)陪审团制度运作方式 西方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苏格兰的陪审团由15名成员组成),4法院根据选民登记机关提供的选民名单,一般在开庭3-4周之前,就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估计审理时间的长短,向具有陪审资格的人(40人--80人)发出通知,按照指定时间前往法院候选。再通过抽签
8、确定在某个具体案件中担任陪审员。20 但是,陪审团的12人必须是对该案进行"一致"的判决,只要其中有一人的意见与陪审团的意见相左,此案必须重新审理,在法律上称之为"流审"。因此,检辩双方对于陪审团员的挑选都十分重视,尽量挑选"公正"的陪审团员来进行听审,在挑选过程中,检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不需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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