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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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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离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多远?―――为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肯定论做辩护孙笛(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6)内容摘要: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人本质的理论,法人人格权的内涵,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和实践中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及价值,都为建立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提供支持,我国应当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Onthesystemofthecompensationforartificialperson’smentaldamag
2、eSunDiAbstract:ThesupremecourtofChinahaspromulgatedtheinterpretationaboutcompensationformentaldamagecausedbycivilinfringement.Ithasdeniedtherightofnon-pecuniarylosscompensationofartificialperson.Thetheoryoftheartificialperson’sessence,theconnotationofthepersonalityrightofartificialperson,thesubstanc
3、eofthecompensationforperson’smentaldamageandthepossibilityandvalueofthecompensationforartificialperson’smentaldamageinpractice,whichallsupporttobuildthecompensationforartificalperson’smentaldamageinChina.Key-words:artificialperson;thepersonalityrightofartificialperson;mentaldamage导言:对于法人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
4、国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要回答法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法人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法人的本质是否与法人享有人格权的理论基础相一致。进而明确法人人格权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回答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下,本文将分析法人的本质,法人人格权的内涵,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可能性,得出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结论。一.从法人的本质肯定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法人本质的问题,学界一致存在争论。论及法人的本质,学说上不外有“法人拟制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孙笛,(1983-),河南洛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青海民族学院在读法学硕士说”,“法人否认说”和“法
5、人实在说”三种观点。[1](139,140页)我国民法的主流理论,采用法人实在说其中的一种,即组织体说的观点。[2]否定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就是法人是拟制出来的,不存在精神和肉体,所以法人没有人格权。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法人拟制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已基本不采此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认识到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组织体说”5说认为,社会现实中存在具有像自然人一样坚固而独立的实体―――共同体或团体,是一种由自然人联合而成的,现实的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具备了真实的主体性和
6、区分于其成员的独立性,构成了“现实的整体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首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权利义务,而这种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延伸。[3]江平教授在其论著中明确表达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团体性,二是独立人格性。法人可以简单定义为团体人格。法人人格的本质就在于:法人为社会允许存在的,旨在建立民事关系的单个意志。[4](119-132页)所以,法人并不是拟制出来的,法人人格也不是拟制出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之所以成为私法意义上的人也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其权利能力。法人在现实中是与自然人并列的,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
7、主体。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创设。在法律上理应给予法人和自然人相同的保护。否定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者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法人实在说所体现的法人本质如何能够得出需要法人具有根据生理学或心理学标准才能认定的精神范畴。需要指出的是,哲学上的精神同法律上的精神不同,心理学或者生理学对于精神范畴认定的标准也与法律上认定的标准相异。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难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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