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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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监测与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

2、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照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特定区域。本办法所指的水功能区,是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张家界市水功能区划》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有关成果,其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第四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区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全面保护、保障安全、人水和谐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功能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功能区保护的公益宣传工作。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功能区的义务。第八条在水功能区保护与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第九条水功能区划分是指对水域进行分类的过程。水功能区划分应

4、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似性合的原则、排斥性分的原则、系统控制的原则、便于管理的原则、分级划分的原则。水功能区划分应当经过资料收集、资料的分析评价、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区划成果评审报批等基本环节。对不一致功能重叠的处理,当同一水域内功能区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兼容时,依据区划原则确定主导功能、舍弃与之不能兼容的功能,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第十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

5、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第十一条保护区是为保护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而划定的水域。缓冲区是为协调行政交界、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保护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生活、生产、景观娱乐等多种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保留区是为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饮用水源区是为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而划定的水域。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分别是为满足工业、农业、渔业、景观娱乐等用水需要而划定的水域。过渡区是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

6、大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间水质状况过渡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是为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水、污水而划定的水域。第十二条市级重要河流、水库、渠道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功能区划拫告,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报湖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获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批复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重要河流、水库、渠道水功能区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组织,在获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批复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下级水功能

7、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市水功能区划是在省水功能一级区划基础上,对市境内省水功能二级区和未列入省区划的水功能区进行划分。区县水功能区划是在市水功能一级区划基础上,对辖区内市水功能二级区和未列入市区划的水功能区进行划分。第十四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十五条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进行

8、调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功能区划调整主要包括:长度的调整、功能排序调整、功能种类增减、功能区新设、功能区目标水质调整等。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与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水功能区标志第十七条经公告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水功能区标志在一级区中分为保护区标志、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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