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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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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视野下的表演者权利实现探讨一、合同在表演者权利实现中的作用 无论社会如何变迁,技术如何进步,通过合同来保护表演者权利一直有其充分的事实和理论依据。 (一)表演的价值实现 表演只有向公众发行,其经济价值和艺术追求才能体现。一直以来,单靠表演者很难实现上述目标,与此同时,表演的制或者组织者却功不可没。所以说表演者与制或组织者之间更有效率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合同法仍旧是表演者权利实现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对此比较执着的是法国,早在《罗马公约》外交会议上,法国就对讨论其他方式保护表演者、录音制权利不以为然,其代表认为完全可
2、以通过完善合同法来达到目的。当然,随着录制技术、传播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X的出现,让表演的录制和传播更为容易,表演者也更难以控制和跟踪他人对其表演的使用,自然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也难以实现。单靠合同法难以全面、公平、高效地保证表演者权利的实现。 (二)合同自身的特性 合同自身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其一直以来备受市场交易主体的青睐。首先,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可以就表演者权利归属、使用、权利义务等问题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这种便捷性带来的是交易的高效;其次,表演者可以与制在使用表演者权利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这种
3、事前性节省了诉讼、仲裁等事后公权力带来的强制救济措施;再次,合同的方式可以补足国内法、国际公约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实践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可以完善、补充法律中的空白或者缺漏;最后,对于著作权领域的非强制性规范,合同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这种变更体现了以合同方式实现表演者权利的灵活性。可见,表演者通过合同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由来已久,所以合同法成为对表演者权利进行保护的最直接,也是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 二、基本型合同方式 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协议指
4、的是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它贯穿合同的始终。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首位性 不论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如何定性,都不能动摇意思自治原则在表演者行使经济权利过程中的重要价值,即表演者与使用者自由协商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的非法干预。该合同自由原则因直接带来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经久不衰。早在1961年,为了使电影业不受《罗马公约》的影响,第19条规定表演者放弃权利的方式:一旦同意将其表演纳入视觉录制品或者视听录制品,便不能阻止对已经被录制的表演的任何使用。紧接着,第19条中又补充规定
5、,上述规定对于制作视觉录制品或视听录制品相关的表演者的契约自由没有影响。时隔50年后,专门保护视听表演者的《北京条约》第12条中延续了提升视听录制业效率的价值追求,重申表演者一旦同意将表演录制于视听制品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将以法定、许可或转让等形式归制实施,而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可以被表演者与视听制之间按照国内法订立的任何相反合同所推翻。可见,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所推定的表演者经济权利的放弃,不能凌驾于表演者与使用者的合同自由之上,意思自治仍旧处于表演者权利实现的首要位置。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
6、制性规定,表演者与合同相对人都可以约定,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中可以约定:权利的实施方式;许可还是转让;许可的类型;涉及的经济权利种类;使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报酬或者费用的支付,包括数额、支付方式等;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解决方式。上述内容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得以确定。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基本的合同实现表演者权利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因表演者的特殊地位,存在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 三、我国表演者权利合同实现方式的完善 约定详尽的表演合同,是合同保护表演者的基本要求。此外,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前提下,法律和司法实
7、践中应该贯穿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等合同法的价值目标,主动进行价值判断,保证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下面重点从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完善出发,为表演者权利的实现提供建议。 (一)我国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 与其他国家的集体合同比较,我国存在的问题有:合同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而不是用人单位与相关的团体;我国的集体合同只约定履行义务,而禁止斗争手段解决争议;我国集体合同的强制性效力已经超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延伸到非工会成员。 (二)我国集体合同的理论准备 上述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集体合同的相关立法既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
8、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德国集体合同的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区分性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值得借鉴。德国《集体合同法》第1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还包括法规性效力内容,即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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