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相抵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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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过失相抵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第一部分过失相抵制度概述一、过失相抵之概念在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侵权方一方所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然而生活中常常也能够发现,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此种情况下,对于双方之间的损害承担分配,各国侵权责任法都基于公平原则,允许于此种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一方对于受损害一方需要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这种民法上的损害分配和评判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

2、为“过失相抵”,史尚宽先生在其所著《债法总论》中这样论述:“就损害之发生(包括损害发生之原因)或扩大,被害人(包括债权人)与有过失时,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谓之过失相抵(拉pensatioculpae;法Culpapensation),英美法谓之共同过失(英Contributorynegligennce)。”实际上,过失相抵并非就其字面意思所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损害结果之间的过失进行相互抵消。就具体概念而言,过失相抵实际上所处理的是以下的情形,即如若被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损害扩大也具有过失时,法即可以对侵权

3、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减少或免除。之所以这样说,在于民法理论上,虽然存在债务抵消和损益相抵之问题,然而过失本身并不能相互抵消,正如违法不可相互抵消一样不言而喻。对于这一清况,有学者举出以下例子作比喻,某人于其邻居处偷得汽车一辆,则某人开车出去,被盗,而偷盗汽车之人则主张该车辆本身就是被偷的车辆而主张违法相抵。基于过失这一因素,情形完全相同,赔偿义务人之过失,既不可以亦不可能与赔偿权利人之过失相抵。然笔者以为,前述示例并不能清晰解释过失不能相互抵消。实际上,民法概念上的“过失相抵”仅是名称而已,在过失相抵制度中并不是解

4、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失是否相抵的问题,而是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失,从而判断行为的性质。过失相抵制度,本质上是要解决在一个损害结果因赔偿权利人的过失和赔偿义务人的过失共同所致,此时需要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的问题。从这一层面上而言,“与有过失”和“共同过失”比“过失相抵”表述更为确切,不易引起望文生义之可能。………..二、过失相抵之法理基础有关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基础,从法制史角度来看,也是众说纷纭,随着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完善和深入理解而不断变化。在当前的学术界,对此主要的学说有惩罚说、损害控制说、因果关系说、

5、保护加害人说、过错责任说等。惩罚说主张,对因自身过错而造成了损害或至损害扩大的受害人,不能够进行,或者对其减少赔偿,是为了对受害人本身的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而损害控制说则主张,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正常人来说,照顾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是其应当负有的基本型义务。如果普通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财产人身尽到足够的注意,则即能够有效的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故法律通过对具有自身过失的受害人不给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则能够促使社会大众更加尽到对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注意,从而有效减少事故损害等事件的发生。因果关系说则是从另外的因果关系对过失

6、相抵来进行分析解释。该学说认为,对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地位从法律角度来看是相同的,故法律应当让双方都在一定限度之内,要求双方都应当对损害的结果负责任。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对于一个损害事件,如果该事件存在仅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受害人应当于有过失时,和侵权人各自负担一半的损害责任。同理,当存在两个侵权人的时候,则受害人要和每个侵权人各三分之一的责任。………第二部分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于过失相抵制度及监护人过失之规定及思考一、过失相抵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演进我国民事立法一直有着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故而当前的民事制度

7、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关于过失相抵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制定之前,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中就有了相关的规定。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则使过失相抵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初步明确。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务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较为详尽明确的规定。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失相抵可以在无过失责任中的适用

8、。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最终从立法上为我国的过失相抵制度搭建了初步框架。《民法通则》第123条中对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此类危险作业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能够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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