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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病事假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常熟市教育局文件常教〔2016〕2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事假管理有关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中小学、独立幼儿园、职成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之家、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事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事假管理有关规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做到人人知晓、自觉执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本单位病事假管理办法如与本《指导意见》精神不符,自行终止。本年度该《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病事假
2、处理,适用本单位原病事假管理办法。上级如有病事假管理新办法出台,本《指导意见》自行终止。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事假管理有关规定的指导意见常熟市教育局2016年4月28日常熟市教育局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印发-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事假管理有关规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强化工作纪律,完善绩效考核,体现公平和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常熟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执行病假、事假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第一条教育系统各单
3、位应认真制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出缺勤方面的考勤管理、考核奖励等相关制度,严禁因人而异、因事设规。第二条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规定的上下班作息制度、病事假请假销假等相关规定。上班迟到、早退、中途外出及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天及以上的病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准假手续;连续五天及以上的病事假必须履行到岗书面销假手续。相关手续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及当事人各执一份,各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保存以备查。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不到岗的,作旷工处理。因紧急情况,临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的必须及时补办书面手
4、续。第三条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请假,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作时间请事假。各单位可以设立全勤奖等奖项鼓励教师出全勤,全勤奖的发放按本单位考核规定执行。第四条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病长期休假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单位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凡弄虚作假取得病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4-第五条旷工处理当月旷工一天及一天以内,当月国标工资及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当月旷工一天以上,停发当月国标工资及基础性绩效,仅发生活补贴。全年累计旷工不满两个工作日,奖励性绩效按
5、本人实际考核总额的50%计发,全年累计旷工满两个工作日,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人员的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按《常熟市中小学师德考核办法》(常教〔2009〕52号)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事假期间国标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国标工资:事假每请一天,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之和除以当月实际工作日天数乘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按50%
6、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当月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第七条病假期间国标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1)当月因病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国标工资全额发放。(2)连续病假达到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国标工资全额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国标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国标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4)病假超过
7、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国标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国标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国标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第八条事假、病假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各单位根据自行制定的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确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发放;本单位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对扣发不明确的,可以制订相关补充条文,也可以比照本文件中基础性绩效的扣发比例执行。第九条各单位要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在
8、不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中时间及比例界限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细化区间,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第十条在教职工自行完成请假期间工作的前提下,因实际情况而发生的短期事假(一般当月不超3天,全年不超5天),可以酌情考虑不扣或少扣。第十一条产前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第七条执行。产前假根据相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十五天内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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