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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国有档案与非国有档案界定-->谈谈国有档案与非国有档案界定----刑法论文资料一、在国有档案与非国有档案的界定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刑法上区别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档案缺乏理论基础。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代写论文这抹去了原
2、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非国有档案,指的是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即除国有档案之外的其他档案。我国现行的刑法对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的规定,是在刑法264、267条盗窃罪、抢夺罪的基础上附加了特定条件的特别条款。根据刑法理论,一般情况下,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抢夺、窃取国有档案,适用的是特别条款;而抢夺、窃取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适用的是普通条款。①这种把国有档案和集体所有的档案区
3、别规定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在国有档案的界定上没有形成统一观点,在刑法上区别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档案缺乏理论基础;其次,普通条款有数额和情节要求,档案本身的数额难以计算,对非国有档案适用在数额和情节上有要求的普通条款,难以操作,给定罪量刑带来很大困难;再次,将国有档案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区别对待,还有从身份上歧视非国有档案财产之嫌。抢夺、盗窃非国有档案和抢夺、盗窃国有档案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之一的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档案,后者是对国有档案。但在目前,对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的界定存在
4、不同的看法,使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分别规定、区别对待缺乏档案理论基础。顾名思义,国有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目前,对国有档案的界定存在多种看法,有人以档案的保管场所为标准来界定,认为国有档案是在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有人以档案是否形成于公务活动为标准来界定,即国有单位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为国有档案。以上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按照第一种观点,寄存在档案馆的个人所有的档案就属于国有档案,而事实上,因寄存行为,在被寄存档案所有人和档案馆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
5、合同只改变档案的占有而不改变档案的所有权,所以,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所有权仍然属于个人。按照第二种观点,国家机关在购买办公用具等民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会等档案不属于国有档案,同时肯定不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档案,那么,这类档案就找不到归属。在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定义上的分歧,将会导致定罪时难以确定适用普通条款或者特别条款。所以说在刑法上区别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档案缺乏理论基础。所有权是民法上的概念。界定国有档案,应该从民法的角度来着手。首先,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来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
6、和意志为根据取得原物的所有权。通过原始取得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的档案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及各级政协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如在购买办公用品的民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会档案);其次,国家取得的所有人不明的无主档案;再次,国家强制取得的档案,对这类档案,国家不是按照平等、自愿的民事流转原则取得所有权的,因而属于原始取得。如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征购。继受取得,指根据原所有人
7、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的所有权。国有档案的继受取得,包括以购买的方式取得的档案,以受赠的方式获得的档案(比如名人向档案馆赠送的档案),以互易的方式取得的档案(如用国有档案复制件交换到的散失在国外的档案)。依据民法中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及“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击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②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当然具有追及效力。因此,被个人借出保管场所、暂时由利用者持有国有档案以及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而被私人据为己有的档案均属国有档案。二、普通条款有数额和情节要求
8、,档案本身的数额难以计算,对非国有档案适用在数额和情节上有要求的普通条款,难以操作,给定罪量刑带来很大困难。刑法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普通条款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刑法对抢夺、盗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