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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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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引言一、选题背景十余年来,检察机关率先在司法实务领域广泛探索刑事和解机制,理论界也围绕刑事和解展开了激烈深远的讨论与争鸣。伴随着各省市围绕刑事和解制定的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及规定的出台,以及诸多学者在理论法学、法哲学、刑事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角度展开的深入探索,标志着我们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已经从初期粗放式探索上升到了更加理性、系统的审视以及解读、探索的高级阶段。二、研究现状如果说“犯罪控制模式”是一条流水作业的生产线,那么,“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像一个障碍重重地司法过程,其中的每
2、一个程序都是为国家给被告人定罪所设置的法律障碍。建立这一模式的理念有以下三个:一是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二是所谓“无罪推定”的思想;三是“平等武装”的理念。不仅如此,“正当程序模式”还对刑事制裁在道德和效用上持有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②帕克的两个模式理论一经发表,就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学术上的批评。1970年,约翰•格里菲斯发表了“刑事诉讼的意识形态”一文,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家庭模式理论。①在格里菲斯看来,帕克提出的两个模式其实不过是同一诉讼模式中紧张状态
3、的两个方面而已。因为所谓“犯罪控制”,无非强调了国家减少犯罪行为的理想结果,而“正当程序”则不过是对国家控制犯罪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施加的程序限制而已。两者其实都属于“争斗模式”(battlemodel)的两个侧面。格里菲斯认为,与“争斗模式”处于同一层面的是一种“家庭模式”(familymodel)。这一模式包含着一些超越犯罪控制的价值和理念。即使社会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为此所展开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是抚慰性的和教育性的。具体而言,国家对被告人应当像父母对犯下错误的孩子一样,给予各方面的关怀和照顾;关心
4、被告人的各种需要比保障他们的权利还要重要。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最为典型地体现了家庭模式的基本理念。..................第一章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实然描述第一节刑事和解概述另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指出,本文认为,刑事和解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刑事和解实际上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相关问题协商谈判达成和解,并不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诉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加害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再根据法律规
5、定和案件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因此,刑事和解实质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一定范围的公诉案件的特殊办理程序。第二节以S市N区为样本的实证考察法律在不断深入挖掘洞悉社会生活进步和变化,在与时俱进之时也会不断的做出修改与完善。笔者利用近三年的时间,以吉林省S市N区做为刑事和解的试点,结合本省检察机关当时的刑事政策与规范性文件,着重考察该地区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效果,利用统计学及数据类比分析对刑事和解的境遇进行客观详实的描述,更在于以此作为对刑事和解实践细致入微的考察,以其使刑事和解这一制度的尝试得到深层挖掘
6、,同时也为该制度的理论构建与实践对接搭建一个完整的链条。第三章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现实之困.......................51第一节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三重瓶颈......................511.1刑事和解的资源效益瓶颈...........................51第四章刑事和解的司法架构...............................63第一节刑事和解立法之司法解读..........................631.1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7、.....................651.2刑事和解的主体界定...............................68第五章刑事和解的前景展望...............................81第一节新刑诉法生效后之情势预判........................811.1界定刑事和解的必备条件...........................81第四章刑事和解的司法架构第一节刑事和解立法之司法解读如前所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关于刑事诉讼中
8、和解办案机制的适用范围,争论较多。一种观点主张和解办案机制应当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案件等。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应适当扩大和解机制的适用范围,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和解,司法机关就应当尊重并在处理时给予相应的考虑。第二节刑事和解对检察权的新挑战但是问题在于,依第27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所起作用的范畴较小,只是参与了刑事和解的末端环节,所起作用有限,仅是一种把关与确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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