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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职工住房配售培训教材之一: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第三条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
2、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四条—16—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五条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第二章配售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
3、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第八条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
4、售机构。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第九条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第十条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第十一条—16—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配售住房职工的资格审核、认定、信访稳定及其他工作。第十二条腾退已购旧房的价格评估、产权过户等工作由各地区土地房产管理所牵头成立办事机构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申请配售住房资格及条件第十
5、三条申请配售住房的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我局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未达到本人级(职)面积标准;3.夫妇双方符合配售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批准)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准入要求。第十四条职工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住房配售申请。第十五条以下三种情况,不论现住房是否达标,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核、配售要求情况下,承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后可申请配售住房:1.跨地区调动职工,在现工作地区无房而在其他地区有房,且在现工作地任职满两年;2.租
6、住不可售公有住房;3.居住单位生产办公房屋、单身宿舍、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等。第十六条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或购买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后离婚,且原住房已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不论离婚后是否得到住房,均不得申请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不达标,离婚后得到住房的职工,可腾退住房参加配售;未得到住房—16—的职工,自取得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之日起满五年的,可申请配售住房,但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十七条有房职工在申请配售住房前,必须事先做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原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如系局外单位住房,须由原售房
7、单位或产权单位房管部门出具同意调购使用证明)的书面承诺。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住军产住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承租不可售军产住房且无其他住房或其他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在承租人将不可售军产住房腾退回军队后,方可以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2.申请职工现住房为已购军产住房(包括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且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经军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交我局配售使用该住房,方可以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第十八条住房不达标职工因旧房上市、赠与他人、被拆迁等原因造成无
8、法腾退旧房的,在无房职工及其他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困难得到解决后,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给予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自行对夫妇双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上市交易、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配售住房。第二十条职工所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能尚在偿还银行贷款或现用于出租、出借、经商、抵押期间。—16—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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