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元从多元化住ewhn房公积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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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对待住房公积金纠纷  李小青  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产生的背景因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8年,是为了解决原有的住房分配不公、全面推行商品住房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为职工住房提供资金保障的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2004年10月1日《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宗旨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但由于企业经济实力所限或对法律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加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

2、公积金监管上的失灵或失控,据不完全统计,我们河南仍有近60%的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出现不少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公民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涉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一些基层法院不断接到某些单位职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补交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困难等方面纠纷的案件,是否作民事案件受理以及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成为立案庭当前必须尽快明确的一个新问题。  在此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案件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的意见,

3、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二、支持对住房公积金纠纷作民事案件受理的理由  理由一: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是法律强制规定单位给职工办理的一项福利,是企业支付给职工劳动福利报酬的一部分,具有工资性质。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应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理由二: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4、,当职工的该项权利被侵犯,通过其他途径仍得不到解决时,职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案件作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是有地方法律依据的。  三、不支持对住房公积金纠纷作民事案件受理的理由  第一,从现有立法体制上看,住房公积金征缴方面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

5、积金是指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明确规定了罚则,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或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公积金办理和缴存属行政征缴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单位违反公积金条例规定,违反的是行政义务,职工个人只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实

6、行监管,责成该单位为其职工补办公积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单位的这一行政责任,民事诉讼追究行政责任显然矛盾。  第二,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上看,其工资、福利属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实际上公积金的缴存与支取与工资、福利也有着实质性区别,并且单位不给职工开立账户的行为不是一种实体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筹,故不能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民法案由中也无与此相近的案由。  第三,公积金问题较多地发生在企业,由于当前经济大环境恶劣,我们河南仍有近60%的企业未交公积金,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举步维艰,根本无暇顾及公

7、积金管理,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企业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法院即使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决也会遇到难以执行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加上法院对社会保险等“三金”问题至今也是采取不受理的做法,从民事角度受理公积金纠纷案件显然也不可行。  第四,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外省法院对涉公积金案件作出了不受理的规定。广东法院已明确出台不受理规定。成都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社保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强制征缴,这类纠纷不应该列入法院民事纠纷的范畴。另一方面,法院处理这类问题不如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专业,即便判决了,具体问题还得经过社保部门、

8、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确认。因此,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再受理,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社保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济南中院在2005年9月8日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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