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镇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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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及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和城固县委、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城固县委、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固县脱贫攻坚考核办法(施行)》的通知,全力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镇贫困人口整体脱贫摘帽的目标如期实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镇9个行政村(社区)第三条目标责任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加减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章考

2、核内容第四条各村脱贫攻坚考核工作由镇党委牵头,抽调镇脱贫攻坚指挥部、党委办、纪委办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沙河营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开展全镇脱贫攻坚的考核和验收。第五条将各村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及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将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将脱贫攻坚“四率一度”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程序严格规范,考核数据客观真实,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监督。第七条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全年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八条有以下情形的,在季度考核中予以加分:1.工作成效显著,工作经验被中省市县媒体宣传报道的,分别加10分、

3、8分、6分、4分。2.在中省市县明查暗访中,提出表扬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3.应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加1-10分。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在季度考核中予以扣分:1.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群众反响强烈的扣10-20分。2.工作成效不明显,未完成阶段性脱贫攻坚任务、工作推动落后的扣5-10分。3.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或在资金使用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10分。4.违反贫困村退出规定,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迗不到100%,精准帮扶率、易地扶贫搬迁入住率低于95%,群众满意度低于95%的扣10-20分。1.对脱贫攻坚工作

4、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化解不及时,引发群体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扣5-10分。2.在各级督查检查中,底子不明、政策不清、应知应会掌握不扎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10分。3.作风不实,工作疲沓,坐班坚持不经常的扣5-10分。4.其他影响脱贫攻坚成效的情形,根据情况扣1-10分。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_90分(含80分)为合格,70—8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H条村级干部工作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绩效补贴。村(社区)干部补贴基础部

5、分占60%、绩效补贴占40%。绩效补贴中的80%为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补贴,其余20%为其他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额度与村级脱贫攻坚考核得分情况发放挂钩。第十二条季度脱贫攻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绩效补贴按照100%标准发放季度脱贫攻坚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绩效补贴按照90%发放;季度脱贫攻坚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绩效补贴按照50%发放。第十三条奖励措施:1、如果在国家、省、市精准扶贫检查中,被检查村(社区)无一例误差,由镇党委政奖励该村包村干部、村支书、主任每人6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300元,村民组长每人200元,同时在年度考核中符

6、合评优条件的优先考虑。2、全年脱贫攻坚考核结果纳入镇经济工作会议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对多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采取以下鼓励激励措施:1.在村“两委”换届中优先推荐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候选人。2.每年安排1次体检。3.每年评选一批优秀村干部,适时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各村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是精准识别有明显的漏进、错出,精准识别率未迗到100%;二是在上级各项抽查、检查中出现问题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是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的;四是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不准、扶贫项目实施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

7、套取财政扶贫资金,被群众来信来电或来访举报并查证属实、或引发上访、或在各类媒体上公开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是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不严,发生挤占、挪用或套取等行为的;六是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连续两季度在全镇位居倒数第一的;七是拒绝、阻扰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益、脱贫成效评估的;八是为组织完成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被“一票否决”的村,本季度脱贫攻坚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等次,取消村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主动辞职或进行组织免(停)职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除扣除绩效工资外,并进行相应的惩处:1.对1次评为

8、不称职的村干部,由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2.对2次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3.对3次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对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由镇党委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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