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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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销案存”利弊谈对外经贸财会2001.10“账销案存”利弊谈——谈谈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蒋大新按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尚未收回的逾期应收账款,经批准可以采取“账销案存”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在对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的政策中,经批准还允许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原投资主体或由原投资主体委托企业代为管理。在这里,我们就“账销案存”的利弊作一分析,谈谈化弊为利的看法。一、“账销案存”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可以减少企业虚资产。逾期应收赃款时间有长有短,审批核销的除债权单位已倒闭、破产等终极企业(单位)不受期限限制外,其他的都应是逾期3年以上

2、的,而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几乎都很难收回,长期挂在资产项下,使企业资产“虚胖”,“账销”可以使表现为应收账款的资产相对较实。2.可以减轻企业“包袱”。国有企业改革中把逾期应收账款从企业剥离出来把所有权转移给原投资主体,减少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可以减轻企业不良资产“包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3.如债权单位是破产、倒闭企业,可以账销案也销。(二)主要弊端1.企业压力轻了,动力小了。逾期应收账款无论是企业自身核销还是剥离给投资主体,无疑减轻了企业追讨的压力,但同时由于这部分流动资产对企业经营已无关紧要,必然弱化追讨的动力。2.“案”存很

3、可能不了了之。企业“账销”’后“案”存在哪里,由谁负责管理?虽然审批时都写明要“案存”,但“案”由谁来负责审查、清理不明确。要求企业另记备查账,一是贴有没有记、记在何处,有无监督部门;二是仅是记载一本“死账”又有什么意义,且最终由谁来检查、管理都不明确,所以这个“案存”很可能不了了之。3.已经核销,但企业追收回来的款项虽然也明确所有权已不属于企业,但操作不明确。一些企业将收回来的款项又算作当年利润,净得一块只支付追收费用后的利润,不仅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对经营者业绩考核也不实。因为一般采取的考核方法是当年利润用于消化坏账的视同经营

4、者当年利润,不仅不追究经营者造成坏账的经济责任,而且本来就应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作利润反而有奖,实在不可思议。而用净资产核销却直接减少了国有资产。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核销,都没有理由再计算为经营者业绩。4.投资主体接收后,追讨和管理不落实。有些行业在改革大潮中,建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在推进所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剥离后。由控股公司接收,但追讨和管理同样存在问题,一是对债务人来说,改变债主的认可依据不足,它不是通过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关闭和破产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缺少法律手续和依据;二是产生这

5、些应收账款的原因和来龙去脉不清楚,且往往原始依据不全,接收方人员都不是当事人,同样可能成为一本“死账”。5.对造成这些大部分将成为坏账的逾期应收账款的企业和当事人不追究责任,不作惩处,其负面影响是明显的。一是对企业和当事人的放纵;二是国有资产损失不了了之;三是对后者起不到引以为戒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出现前账未清后账又生的局面,对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防止坏账发生触动不大。二、解决“账用实存”弊端的措施(-)防止一销了之批准企业自身核销逾期应收账款,除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确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可以账销案销外,对其他逾期应收账款,

6、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单位应责成专门部门将核销的应收涨款项目、负债单位、金额等记录在案,同时落实企业负责管理的对口部门,防止企业“账销”一销了之,“案存”一句空话。(二)制定追收的鼓励措施对企业已被核销的逾期应收账款追收处理应采取必要的手段:1.必须明确收回的款项所有权属原投资主体;2.收回的款项可以首先用于支付追收的成本或办案成本;3.为鼓励企业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追收,对收回的款项扣除追收成本后的余额,原投资主体可预先与企业签订分成协议,根据追收的难易和金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4.属于原投资主体应得的部分必须收入账内。(

7、三)托管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剥离后仍委托企业管理、追收的逾期应收账款,应明确委(受)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可参照上述第3款操作,但回收款项应适当提高企业分成的比例,即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托管费。(四)全面接收应具体详实剥离后完全由原投资主体全面接收的逾期应收账款,不仅要有双方交接的清单,而且要与债务单位逐笔核对,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办委书面确认手续。(五)产生原因应认真分析,追究责任企业发生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部一分是经营失误造成的,而每笔款项都有其具体的原因,必须认真调查和分析,搞清楚是经办人失职、领导决策失误、缺乏保障措施、

8、操作不规范还是人情放账、内外勾结侵吞企业资产等因素所致,从而逐笔认定其性质,追究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应负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减少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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