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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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一、《鹿特丹规则》主体类型的创新性规则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与现有的调整国际海运市场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较,《鹿特丹规则》的内容出现了诸多创新性变化。这些新规则一旦适用于国际海运实践,不仅直接影响着国际海运活动,也必然与海上保险对国际海运活动提供的保障作用息息相关。因此,研究《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的此类影响,就成为探讨中国海上保险制度应对该公约策略的必要前提。该公约适用于运输主体的新的细化分类,影响到海上保险关系的主体构成。为完整、准确

2、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复杂的主体情况,《鹿特丹规则》针对现代的国际海运中经常出现的一单货物需要多个主体参与运输工作,甚至还涉及到装卸、仓储等港口经营人提供辅助性运输服务工作的情况,将运输主体细分为承运人、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6款规定,履约方是本公约设计的新的主体类型概念,具体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有关货物的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等义务的人。不过,履约方应当是以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在承运人的要求、监

3、督或者控制下行事为限,但是,应当排除货方,包括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者收货人直接或者间接委托的任何人。海运履约方在该公约中则是上述履约方的一个子概念,《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海运履约方指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当然,内陆承运人仅在其履行或者承诺履行的运输服务完全在港口区域内时方为海运履约方。应当说,该公约有关运输主体的细化分类显然是着眼于满足国际海运市场实际发展的需要,从主体类型角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调整国际海运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性水平。概括而言,运输主体范围的不

4、断扩展是国际海运市场的发展趋势之一,体现着国际海运活动的实际需要,这首先反映在统一国际海运市场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运输主体类型上。  1924年的《海牙规则》以及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针对当时的国际海运市场,仅规定了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海牙规则》第1条)对货物承担的运输责任。而《汉堡规则》则针对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海运市场的变化,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明确划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各自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成为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并存于国际海运合同中的法律依据。  二、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举

5、措  (一)完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提高其科学性与运输主体类型更加细化的《鹿特丹规则》相比较,1992年11月7日生效、适用至今的《海商法》的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所确立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过于简单,难以适应国际海运活动之参与者的复杂多样。因为《海商法》第216条定义的海上保险合同,其主体限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且纵观《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全文,始终未提及投保人和受益人,这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国际海运市场的实际需要,更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承运人、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等多类运输主体并存的立法状况相距甚远。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当今的国际海

6、运活动作为实现货物空间转移的工具,不仅服务于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也涉及到多样化的现代国际海运经营方式所带来的国际运输合同之参与者,《鹿特丹规则》细化运输主体类型皆缘于此。此一客观情况首先就要折射到与国际海运活动关系密切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上。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其买方和卖方会以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确定该投保义务的承担者,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可能是买方,也可能是卖方;保险费的承担者也因此或是买方,或是相对人。  而相应的保险请求权的享有者则只能是货物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基于此标准,该项权

7、利可能与投保义务、交纳保险费义务等集中于一人,也可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按照保险法理论,若是前者,就表明该海上保险合同中实施投保行为的投保人和接受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若是后者,则意味着该海上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是不同的主体。同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作为适用对象的,正如《鹿特丹规则》确认的承运人、履约方以及海运履约方和与其相对应的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单证持有人、收货人以及控制方等均分别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参与到海上运输关系中,居于各自的法律地位,享有和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复杂多样的国际海运关

8、系的参与者结构,使得国际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包括投保在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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