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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第二编法律的理论第三章法律的概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工鐫fi律的理伦第三章法律的概念念征质象概特本现时时的&11&11&11&11法法法法一、一一1一10>我认为,从理论逻辑来说,所有的法律理论实际上自始至终都只是在解决一个问题,这就是“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我们完全可以说,“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法律的概念”问题,是所有法律理论的出发点的问题,也是所有法律理论的归宿点的问题。同时,“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也是贯穿于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与过程的核心问题。而最初触动或启发人们思考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种种
2、法律现象,人们希望从这些法律现象中弄明白“法律”这东丙宄竟是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冋事。这也就是任何理论问题必然的产生过程,即理论问题始终是,而且,也不能不是,来源于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我们先从认识法律现象开始对法律的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一、法律现象在现实生活屮,我们几乎每天都或多或少地在与法律打交道,至少我们每天几乎都会看到或者感受到身边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法律现象。或许也止是这些法律现象唤起了我们对于法律的注意,使我们产生了对于法律的好奇心,进而才开始了对于法律的思考、认识和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现象?认识和了解法律现
3、象又有4十么意义?我们认为,律现象就是在现实生活屮,人们通过自己的感官就能够直接辨别和发现的法律的现实承载体或者承载媒介,也就是法律的内容、意义、价值、功能与作用的外显方式与物化形式。一般说来,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其法律现象是存在差别的,而法律现象的这种差別在深层次上又反映了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在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观念、基本法律态度、法治立场等方面的差别。因此,认识和丫解法律现象,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精神、法律价值观念、法治的内涵,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等等,都是有帮助的。我们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主要表
4、现为下列各方面:第一,法律文木。也就是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冇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反映法律适用以及法律适用结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表现出来。第二,法律组织与机构。也就是专门负责法律的运作的各种正式的法律机构如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对于法律的运作起辅助作用的正式的官方机构或者民间机构如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种调解机构等。第三,法律语言。主要由专门性的法律术语构成,这些语言在法律行业内部通行,是法律行业内部主要的业务沟通工具与交际语言
5、,但普通人对这些语言却比较陌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第四,法律行为。也就是法律的实际运作和运用过程的动态形式,如立法时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表决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警察及其它执法部门的实际执法活动,律师的代理与辩护活动,等等。第五,法律符号。广义地说,上述所有方面都是法律符号,法律符号指的是标示法律存在及其运作的外在形式与形象,所以我们甚至可以直接地说法律现象就是法律符号。但此处所言的法律符号是特指如司法官员的服饰、饰物、司法活动场所的装饰布置情况(法官的假发、法袍、法糙等)、用于法律事务的其它辅助工具如法院或检察院的工作车辆
6、等。可以说,这些法律现象都从不同的侧面、并在不同程度地表征着、展现着法律的基本内涵的某些方面,都要么以正面要么以反面的形式对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作了生动、形象而鲜明的解说。然而,法律现象W是非常直观地在表现法律的概念即法律的内涵的某一些因素,不可能全面表现法律的全部内涵;它们只是在感性地据实表现法律的内涵的某些因素,而不可能理性地用理论化的抽象方式来对“什么是法律”即“法律的概念”予以高度概拈。所以,对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的真正理论解决,还必须从这些法律现象出发而深入展
7、开去。二、法律的概念“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看似简单,其实相当复杂。因为,这一个问题实际上包含了相互间具有非常密切联系的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理想的法律”的问题,一是“什么是现实的法律”的H题,前者又称为“法的应然”或者“应然法”的问题,后者又称“法的实然”或者“实然法”的问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学者们探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的共同思路,基木上是从丙方文字中表示“法”或/和“法律”的词汇以及中文中表示“法”或/和“法律”的词汇的语言意义(词义)来探究其复杂的内涵,以及中西文字中
8、表示“法”或/和“法律”的词汇所具有的共同性意义与意思,从而表明,“法”或/和“法律”除了其本义外几乎都还兼具“公平”、“正义”甚至“权利”的含义。m应该说这样做的目的其实是很明显的,就是寻求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概念”问题上对于“法的应然”或者“应然法”和“法的实然”或者“实然法”这两个方面作出统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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