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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政策法规与背景1(一)政策法规1(二)主要内容1(三)适用对象1(四)政策背景2二、资质要求2(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二)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3(三)基金管理公司3三、投资范围3四,投资管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4(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提交材料4(二)投资管理人所提交年度报告内容4五、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名单5六、前景展望6(一)保险公司资产总额6(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单7(三)近年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8(四)管理费率测算810一、政策法规与背景(一)政策法规2012年7月3日,中
2、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二是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办法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适用对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3、,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10(四)政策背景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迫切需要选择更多的风控好、专业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监会充分评估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借鉴国际
4、经验和国内同业做法,研究制定了《委托办法》。简而言之,即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更优化的资产管理。二、资质要求《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
5、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满足以上要求情况下,各不同类型管理人的要求分别如下:10(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2)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3)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制。(二)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1)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2)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
6、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3)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三)基金管理公司(1)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2)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3)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三、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指出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
7、。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10同时,《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授权投资管理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不得用于投机。四,投资管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提交材料《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2)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报告;(3)受托投
8、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和经验的说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说明;(4)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开展业务情况、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二)投资管理人所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就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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