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宪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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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权利、义务)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2.物质制约性三、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二)种类:1、授权性、义务性2、强行性、任意性3、确定性4、委任性、准用性二、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本人2.评价作用:他人3.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一般人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二

2、、法律社会作用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二、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英美法系: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三、法的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法律关系一、含义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主体2.内容:权利、义务。3.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的运行一、法律制定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认可区别:法律编纂、法律汇编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

3、、政策。二、法的实施1.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2.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主体:国家司法机关3.守法: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4.法律监督:核心:以权力的合理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财产、非财产构成: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二、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分类: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法治一、含义法治:通过法律治

4、理国家法制: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自由(最本质、核心)、秩序、正义、效益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律之宪法概述一、宪法的产生(一)国外1、英国1215年《大宪章》《权利法案》代议制(最早实行宪政)2、美国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3、法国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二)旧中国宪法1.《钦定宪

5、法大纲》1908年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三)新中国宪法1、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2、四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人权3.乡镇政权(五年)二、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2.法律效力: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三、宪法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权力制衡原则4.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性质、组成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6、。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二、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注:国务院部委的设立三、人大会议1.召集:人大常委会2.主持:主席团3.列席:全国政协委员四、全国人大代表(2983)①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的代

7、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②言论、表决免责权。③人身特别保护权。注意:乡级代表无。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性质: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二、组成和任期(161)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是5年。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少数民族名额。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2)监督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3)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特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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