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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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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15089—2001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
2、和定义参见GB/T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GB/T150
3、89-1994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3
4、.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3.1.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3.1.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3.1.5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
5、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3.2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3.2.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
6、站立。(轻型客车)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
7、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3.2.4 说明3.2.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GB/T3730.1-2001中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3.2.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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