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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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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新规:支付工资每月低于335元要重罚2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宁市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最低工资规定》。从3月1日起,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到最高5倍赔偿金处罚。南宁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仍为335元。新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政策解读 新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测算方法、保障办法以及正常劳动的定义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此,我们特意走访了自治区和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他们为我们作了最新的政策解
2、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管理 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新的《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适应了当前经济成分多元化的趋势。《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依照本规定执行。突破了原来只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的范围。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灵活就业人群越来越多,《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
3、者的权益,关注他们的劳动状况。《规定》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新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还必须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4、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到最高5倍赔偿金处罚 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按1993年的规定中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差欠工资0.2~1倍的赔偿金;而新的规定提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加重了处罚力度。 标准每两年必须调整一次 根据长期的实践,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规定由原先的“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变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5、使得这一标准的调整时间更加规范。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与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用人单位则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带薪年休假、生(产)育假等也视为正常劳动 《规定》中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而正常劳动的定义为,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6、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加班工资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按照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
7、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最低工资标准仍为每月335元 新规定出台以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照2001年9月17日颁发的文件,结合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于近日对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规定:南宁市市区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35元。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企业另行
8、支付。同时,南宁还建立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南宁市区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3元。 由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全区制定的同步,自从2001年9月17日制定后一直沿用至今,实行新规定以后将继续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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