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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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县屮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发挥镇级财政结算中心的作用,加强财务管理,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县镇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审批权不变,财产自主权不变),全县各中小学校的财务核算管理,必须统一进入财政财务结算中心核算和管理,对各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第三条各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设

2、立帐外帐;各学校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防止毁损、丢失,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学校,应做好辅助帐的登记工作。第四条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学校,必须配好一名报帐员,负责向结算中心报帐,该报帐员应遵纪守法,熟悉财会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第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应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培训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六条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各学校必须如实记帐反映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二)各学校必须将教育收费

3、和其他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标准及巧立名目收费,杜绝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叫)严禁全县各中心小学向属下各小学校收取统筹费,严禁各中小学校向所属学生收取办公费,各小学校收取的“一费制”收入由各学校支配,全额用于日常教学支出,不得转移它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补助。(五)严禁全县各中小学校瞒报在岗教师人数,骗取财政“空额”补助。第八条支出管理(一)各学校的支出要按“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到项目有预算、有结算表,实

4、行财务公开制度。(二)支出的项目要真实、合法,支岀凭证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杜绝“白条”入帐;业务费用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涉及基建、修缮和其他大额支出的,需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三)各学校要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四)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学校,应根据业务量,每月至少向结算中心报帐两次,村一•级小学每月至少向结算中心报帐一次。(五)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截留、平调和拚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或以中小学校的名义向外借款。(六)不得巧立名目乱支出,不

5、得“白条”入帐,不得将业务支出以基建费或修缮费的名义到税务部门转开发票报帐。第九条资金管理(一)一个学校只许设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对于大额款项,应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二)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库存和“白条”抵库;学校教育经费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到金融机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三)进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学校,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大额支出必须填制“大额支付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报告或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到结算中心办理和关业务。(四)出纳人员应根据支付款项的先后顺序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工作

6、,做到日清日结。(五)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当天缴存各级财政专户或存入银行,支付现金用本校的库存现金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当天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进入结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学校用“备用金”支付。(六)各学校正常经费不得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借款来运作,如因在建设等原因须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上报批准,并先将所借款项存入专户,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各项开支。(七)对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收支在会计帐上必须用专用会计科0反映,不得与正常经费混合核算。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7、一)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指: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规定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二)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于固定资产增加时同步结转“固定资产”和“同定基金”,并建立好明细帐(三)各学校应分类建立好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将固定资产明细帐报结算中心备案。(四)对已完工的基建项目,应尽快做好验收结算工作;对发票已收到且已完成验收结算工作的应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发票未收到但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基建支出

8、,暂估入帐,待收到正式发票后,再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五)各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帐实核对,对帐实不符的,应及吋查明原因,做好相关报毁或增加同定资产手续。第十一条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的检查、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触犯法纪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R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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