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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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资金财产流失、浪费或被贪

2、污、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制度。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

3、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集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并及时在单位传达文件精神,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及时。(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金、资产的合理配置。(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四)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应当根据单位性质,按照财政保障原则编报;项目支出应当围绕党委

4、、政府的中心工作,并结合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轻重缓急的原则编报。第八条对本级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申报基本支出,原则上按季申报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及年初确定的切块专项资金预算时,如需新增或调整支出项目,应当首先在本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并按下列原则执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原则。)(一)根据上级要求或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需对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作调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二)根据单位实际工

5、作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三)重大支出项目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如果出现新增项目支出且无法在本部门项目预算(含切块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告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权限。)(一)5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长审批;(三)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主持的专题办公会或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四)出国、购车等经费,由市政府另行审批。第

6、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筑财预〔2009〕2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一)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二)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三)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要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

7、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十三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十四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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