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理学授课纲要何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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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授课纲要(作者:何志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发表时间:2007年12月来源:作者博客:法政边缘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01-1法学的研究对象1•历史上的研究对象–中国:先秦刑名之学,汉代律学;–西方:拉丁语Jurisprudentia,即Jurisprudence;古罗马法学称为“关于正义的科学¡”;•法学家的研究对象–历史上的形态: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其他。–今天的定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01-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二元对象–历时性

2、研究(历史考察),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内部研究(内在联系与调整机制),外部研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规范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实证研究(实际效力、作用、价值);•法学体系:分类及其标准–国外的分类:如英国、日本、前苏联;–我国的分类:–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对应各部门法,又衍生了部门法史学、比较部门法学;–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以及分属两者的边缘法学。01-2法学的历史1•早期西方法学–古代的起点:古希腊法律思想;–古代的顶峰:古罗马法律科学;–最灰暗的曲折:中世纪神权下的法学;•近代

3、西方法学–文明的曙光: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出现罗马法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17世纪:早期资本主义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百家争鸣,出现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现代西方法学–20世纪前期:社会法学派与新康德/黑格尔法学派;–20世纪后期: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新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构成多元主义的文化景观。01-2法学的历史2•早期中国法学–夏商周:天命观与宗法制度思想;48–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儒家、法家、道家、墨家;–汉魏时期:汉初儒学大

4、一统导致德主刑辅,律学(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发达,由私人注释转为官方注释;三国时期魏曾设律博士,传授律学;–唐至清朝:《唐律疏义》及其对宋元明清律的影响。•近现代中国法学–近代中国: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清末变法修律,1901年开设京师大学堂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民国时期:南东吴,北朝阳,法政教育繁荣;–建国以来:建国初期的大调整,改革开放的再繁荣。01-3法学与相邻学科•为什么会相邻–认识论上,法学需要吸收其他

5、学科的认识成果,深化认识法学的本质与基础;–实践论上,法律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法律职业者需要其他学科知识的配合;•有哪些在相邻–法学与哲学:古希腊、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政治学:古希腊、中世纪法学、启蒙法学家–法学与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法律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社会法学派、法律社会学–法学与历史学:历史法学派、法律史学–法学与逻辑学:法律推理、法律逻辑学01-4法学教育1•教育目标:素质教育–扭转狭隘的职业教育,适应综合的市场需求;–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教育功能1: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主体意识

6、、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教育功能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恪守自律);2、文化素质(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工具性的职业技能);3、身体心理素质。–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要求能掌握概念、把握命题、精于推理、善于论证,前提是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把握概念、选准视角、合理论证);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01-4法学教育2•西方的法学教育–1089年世界第一所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将法学列为大学专门教

7、育;–法学成为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常设专业之一;英国通过律师学院以师徒方式培养法律人才,在13世纪也将法学纳入大学教育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改革发展;48–内容:形式包括普通法学教育与成人教育两类,层次包括专科、本科与研究生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无论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从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据我们的观察,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

8、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01-4法学教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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