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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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按:xx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自2002年8月建立以来,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扎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察工作,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优化了玉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受到了干部群众的好评。现将《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转发,供借鉴。  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对行政活动中的行

2、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紧贴经济工作,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四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各镇乡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承办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县

3、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查投诉事项;  (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  (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七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

4、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无效的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第三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程序由投诉受理、分类办理、调查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不依法行政和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行为;  (二)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三)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违反政务公

5、开、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的行为;  (五)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  之风的行为;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  话和办公地址,认真受理投诉。  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处理:  (一)直办:对简单的、可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释疑或处理解决;  (二)转办: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涉及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行政效能督办通知书》形式转交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办理;  (三)查办: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

6、涉及县直属各单位、镇乡及其领导干部的,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12  (四)呈办:对具有一定影响、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突发事件,呈有关领导批示后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投诉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问题简单的投诉,当天处理;对一般性问题的投诉,一周内处理;对涉及问题较复杂的投诉,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对涉及问题严重、案性复杂的投诉,经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视不同情况,以下列方式处理:  (

7、一)被投诉单位存问题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投诉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县职能机关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确有问题需给予其诫勉的,发给《行政效能诫勉通知书》。县管干部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实施诫勉或通报批评无效的,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待岗、辞退、免职等处理。  (四)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构成违

8、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违纪者所在单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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