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ID:22621648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30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_第1页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_第2页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_第3页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_第4页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摘要:刑讯逼供历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却屡禁不止,稍微有点苗头就会触动人们敏感的神经。本文主要从历史、法制以及制度等层面对刑讯逼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分析使大家对刑讯逼供这一现象有更近一层的了解,也希望能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刑讯逼供;权力监督;原因  :D911:A:1006-4117(2011)06-0325-01    刑讯逼供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讯问人进行肉体的

2、折磨和摧残,如殴打、捆绑、电警棍电击等,变形肉刑是指虽不直接使用肉刑,但采用罚跪、罚站、罚晒等体罚方法使被讯问人受到肉体的摧残和折磨。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过司法机关抓获真正的犯罪分子,但是它也使一些无辜的人惨遭陷害。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仍有很多侦查人员践踏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刑讯逼供是我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获取口供的一种主要

3、手段,即使有物证等其他证据,但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不能定案。在古代,无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还是具体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都很青睐刑讯逼供,汉武帝和武则天就很宠幸酷吏,通过酷吏排斥异己,巩固政权。被后人称为青天大老爷的包拯也动不动就大刑伺候。他们认为只有对犯罪分子用刑他们才会说真话,认为只要用刑犯罪分子就会招供,因此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用刑讯逼供都能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一思想一直流传至今,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挥之不去。  二、法制原因  (一)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我国刑事

4、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承担供述义务,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就为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形式和国情,但却使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只有回答并且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愿回答的义务,这就为侦查人员逃避法律提供了依据。  (二)我国法律没有完全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

5、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它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条证据法则,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辞证据被排除了,但是其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如物证等并没有排除,因此我国很多的侦查人员仍然通过这种手段获取证据。  (三

6、)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都对刑讯逼供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执法机关真正履行的少,侦查人员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时很难做到完全按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他们往往规避法律,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视而不见,不惜触犯法律刑讯逼供。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很好的得到遵守,那它的规定就如同纸上谈兵,形同虚设。刑诉法在刑讯逼供这一规定上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三、制度原因  (一)权力监督机制失衡。不受或者少受监督的权力都会被无止境的滥用,侦查权也不例外。目前我国侦查监督软弱无力,难以有效

7、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公安机关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的强制措施均由本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逮捕也由本机关批准,这些规定都缺少有效地监督,尤其是有效地外部监督。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经常流于形式。而且我国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几乎处于保密阶段,律师和媒体在没有定案前接触不到案件的实质,社会监督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失衡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却为刑讯逼供提供了空间。  (二)诉讼模式不合理,没有引入正当法律程序。近年来我国引进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在保护当事人权利上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平,正当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权也是近几年在法学理论界讨论的很热,而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